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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政文書「寄存送達」即生效力 大法官宣告合憲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11月20日09:52 • 發布於 2020年11月20日09:52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797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宣讀大法官第797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行政文書「寄存送達」完畢,就開始計算時效,當事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救濟,案子就確定。但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及一名當事人認為未給緩衝時間,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20日對此做出第797號解釋,宣告合憲。

「寄存送達」指的是行政機關寄發文書,如果發現當事人不在送達處所,可把文書寄存在郵局、警察局或地方自治機關,並在當事人住所外面張貼通知書,請他過去領取,時效從該日起計算,當事人若對行政文書內容不滿,應於法定期限內提出救濟(例如:訴願要在文書送達30日內提出)。

但民事、刑事、行政等三種訴訟法,都規定法院文書應在「寄存送達」後10日才能開始計算時效,唯獨「行政程序法」在送達當日就要計算時效,桃園地院2個行政訴訟庭、士林地院1個行政訴訟庭、和一名曾姓當事人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未設計緩衝期限(例如:10天),對當事人保障不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本案其中一名韓姓當事人,因工作搬運及開車,造成椎間盤突出,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給付,勞保局審議後認為不符資格,回函通知審定結果,但韓男因在外地工作不在家,郵差因而「寄存送達」於郵局,開始計算時效,1個多月後,韓男返家看到公文,不服審定結果,提起訴願,卻被以超過法定30日的救濟期限為由決定不受理,韓男憤而提起訴訟。

797號解釋指出,當事人留下送達住址,就應可預見會收到行政文書,即便人不在家,行政機關只要透過「寄存送達」,也可判斷當事人已處於可知悉的狀態,「行政程序法」第74條即便未給予送達緩衝期,規定仍稱嚴謹妥適。

797號解釋認為,以行政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時效起點,程序規範正當,並未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能因為未給緩衝期限,就說規範違憲。

不過,797號解釋也強調,若要讓人民的基本權獲得更高的保障,相關機關也可以依照民事及行政訴訟法規定,從「寄存送達」10天後再開始計算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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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 Chan kaleung
    響譽全球 中國特色司法 解釋對“官府權貴 VS 兩岸甘苦老百姓” 有五千年歷史國情差別待遇雙標準。 搞不好連兩岸自家人 香港地區外籍法官也未必採納 中國特色司法看法(解釋見解)。😆😆
    2020年11月22日05:52
  • Artemis
    比如我出國到美國出差,保全收了包過掛號信簽了,這樣叫做有送達? 可以再傲慢一點沒關係
    2020年11月21日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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