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夫妻偷腥出牆不能訴請離婚? 大法官釋憲出爐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23年03月24日07:27
大法官針對離婚釋憲案作出判決。示意圖
大法官針對離婚釋憲案作出判決。示意圖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10大要件包括與他人合意性交,以及虐待、意圖殺害等,第2項則規定若有10要件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請求離婚,但所謂重大事由如果是夫妻一方責任較重,只有對方可請求離婚。例如丈夫莫名離家好幾年,未盡同居義務是造成婚姻破裂主因,那麼丈夫訴請離婚會被判決敗訴。對此,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認為法律不該把怨偶硬是綁在婚姻裡,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決《民法》相關規定沒有違憲但須修正。

判決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考量事由已經持續多久,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失和的主因已經存在很多年,雙方其實都沒有維繫婚姻的意願,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仍限制「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就有違《憲法》保障的「解消婚姻自由」,因此《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從今天開始2年內修正《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果超過2年還沒修正,法院裁判離婚案時,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適作出裁判。

至於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多久,過失較重的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大法官指出應由立法機關酌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離婚10要件包括夫妻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有虐待行為而無法共同居住、對配偶的直系親屬(父母、孩子)虐待,或者被親屬虐待,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以及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或配偶罹患不治之症、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另外,配偶生死不明超過3年、蓄意犯罪被判刑6月以上、重婚,另一方也可請求離婚。

出現爭議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官朱政坤審理多件離婚案,認為有些民眾因為各種情況下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變成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怨偶維繫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並無意義,因此聲請釋憲,強調人民有選擇終止婚姻關係的自由。

另有方姓、高姓人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合併審理,其中方男出軌和小三定居香港,已生下3名子女,他打官司要跟結婚50年的妻子離婚,但妻子不願意,指他出軌造成婚姻破裂,法官認為方男是「可歸責的一方」,判決駁回他的離婚訴求,高姓男子也是因為出軌想離婚,被判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爆料網址:

爆料信箱:

★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留言 63

  • Morris
    法律就是專說一些民眾聽不懂的鬼話,能不能說一些人聽的懂的人話呢?能用白話簡單講一直說一些外星文,啃。
    2023年03月24日08:48
  • 對不起,一言堂的大法官不論說的內容是什麼,人民都很難信任
    2023年03月24日08:50
  • 王必勝、王定宇想離婚?
    2023年03月24日08:45
  • 就該出軌者淨身出戶,還須支付膳養費直到對方小孩成年,或是再婚為止
    2023年03月24日08:51
  • Aileen
    蔡皇希望大家什麼屁都生不出來絕子絕孫,結婚的快離婚,沒結婚的繼續單身或去搞同性戀,想結婚的去同婚。己婚的讓你沒錢養自己。👍
    2023年03月24日08:48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