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ESG意識的崛起,市場參與者開始意會到其重要性,開始將資金流導向氣候衝擊較小的活動。為衡量金融市場的碳排放,PCAF因應而生,並針對金融業碳核算所發布的正式準則分為三大組成部分(詳見下圖)—— Part A:投融資排放、Part B:資本市場-支援性服務排放、Part C:保險業務相關排放。本文針對支援性服務排放的正式準則,首先確定支援性服務排放的衡量範圍,接著依序說明正式準則最終採用的計算公式、依據該公式所需資料源判定資料品質,以及金融機構應做之報導揭露。
PCAF評估架構圖(資料來源:PCAF相關報告,TEJ整理)
什麼是支援性服務者(Facilitator)
市場參與者包括籌資者/發行者(即政府或企業)、投資者、及支援性服務者。其中,支援性服務者為提供金融中介服務之金融機構,協助發行者將資金重新分配流向綠色或具有可持續性的公司、專案、產品和服務,以達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其中,支援性服務者可能的角色如下:
簿記管理者(Lead Bookrunner)
在證券發行過程中扮演主導角色,承擔較大的風險。包含「主動簿記管理者」和「被動簿記管理者」。「主動簿記管理者」負責協調和管理整個發行過程,包括定價、銷售、分配和市場推廣;「被動簿記管理者」參與發行過程,但不負責主要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主辦承銷商(Lead Manager)/協辦承銷商(Co-Manager)
在證券發行過程中為輔助角色,由簿記管理者邀請,協助進行市場推廣、銷售和分配工作,規模較小僅承擔部分風險。
PCAF如何界定支援性服務排放範圍
PCAF出具的正式準則,除依循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簡稱GHG Protocol)外,亦需經由該組織審核。因此以下分成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界定之支援性服務排放,及PCAF支援性服務排放正式準則中需納入計算的確切服務範圍。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之界定範圍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核算與報告標準》(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提及範疇三類別15-投(融)資,將財務投融資分成四種類型:
- 股權投資(Equity Investments)
- 債權投資(Debt Investments)
- 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
- 投資管理及客戶服務(Managed Investments and Client Services)
其中「投資管理及客戶服務」是資本市場活動的一部分,屬於選擇性(Optional)揭露報導。金融機構使用客戶的資金代表為客戶投資和資產管理,或向客戶提供服務,例如:提供企業股權或債權承銷和發行、提供併購或其他財務諮詢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針對選擇性揭露的類別項目,《計算範疇三排放技術指引》(Technical Guidance for Calculating Scope 3 Emissions) (Version 1.0)並未提供確切計算方法,僅表示:「企業可以在範疇3第15類-投(融)資中,對其投資管理和客戶服務所產生的排放進行統計和報告。」。因此PCAF在制定支援性服務排放標準時,仍以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的核心原則和PCAF要求為基礎,以全面、準確地衡量和報告金融機構的溫室氣體排放。
PCAF計算涵蓋範圍
證券業暨金融市場協會(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簡稱SIFMA)統計2022年全球長期固定收益證券流通量為22.5兆美元,而全球股市流通量則為0.4兆美元,由此可知金融機構對資本市場的資金流有重大的影響。對於支援性服務排放,正式準則界定確切的衡量範圍僅及於「初級發行(Primary Issuance)」和「聯合貸款(Loan Syndication)」,並指出初級發行先不考慮政府機構的主權債和企業的綠色債券。
- 初級發行:
指企業首次發行新的證券以募集資金,籌資工具涵蓋「一般目的債券」、「普通股(IPO或增發)」、「私募股權和債務投融資」、「優先股」。就支援性服務排放準則之界定,金融機構(通常是投資銀行或承銷商)會為該首次發行證券設立初始價格範圍,並以代銷(Best Efforts)的方式監督其銷售過程。最終需納入計算的範圍,僅涵蓋已確定授予投資者之首次發行證券。在發行認購不足的情況下,任何未售出的證券則不納入計算範圍內。
- 聯合貸款:
由兩家以上貸款機構組成銀行團,在共同貸款協議下提供單一借款人貸款籌資的方式。在貸款文件簽署時,會依各貸款機構的信用等級(Ranking Credit)進行分配。每家貸款機構根據其承擔的風險和貸款額度,對應的分配貸款的部分和獲得相應的利息收益,以確保公平分配。
PCAF如何衡量支援性服務排放
PCAF在2021、2022皆有提出衡量方法,但接停留在草案階段。在2023年12月才發布正式準則《金融業全球溫室氣體盤查和報告準則Part B:支援性服務排放》(The 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Part B: Facilitated Emissions),因此下述將以正式版展開。
計算公式
資本市場工具初級發行所產生的支援性服務排放,基於量化和歸因(Attribute)的需要,必須考慮以下三個關鍵要素,並由此三個要素架構出計算公式(1)
(i) 年碳排放量(Annual Emissions):衡量發行者之年碳排放量,同時應確定因支援性服務排放活動所導致發行者碳排放之確切期間。
(ii) 歸因因子(Attribution Factor):即金融機構提供支援性服務額度占發行者公司價值之比例(Facilitated Amount÷Company Value),辨識發行者的碳排放量在多位支援性服務者間的分配,同時考量到發行者之所有資金流中,所支援性服務活動的占比。
(iii) 權重因子(Weighting Factor):各支援性服務活動之重要性權重,係衡量支援性服務對發行者產生的碳排放量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年碳排放量注意要點(i)
支援性服務排放僅需於活動發生的那一年內計算,並使用該年發行者報導或估算的年度排放量數據。不同於投融資,每年需檢視並報告標的排放量計算,直到持有標的結束。支援性服務排放所選定的固定時間點揭露,應與投融資排放之揭露時間點一致。
多位支援性服務者納入發行者(額度)之劃分(ii)
支援性服務活動可能會有多位支援性服務者參與,排放計算需基於所占發行額度的比例劃分。在正式準則中,針對多位支援性服務者的比例劃分,支援性服務者僅需要考量「主承銷商/簿記管理者」。
聯席經理和聯席主承銷商由主承銷商邀請參與,在證券發行過程中視為次要角色,其所承擔的活動和責任較少並且獲得的經濟利益也較小,因此正式準則未將其納入支援性服務排放的計算。若金融機構可取得具體的交易量,應採用「各家金融機構所促成的具體交易量占總交易量」之比例作為「多位支援性服務者納入發行者(額度)之劃分」;若具體數據取得不易,則可使用「承銷排行榜(League Table Credit)」作為替代方案。
承銷排行榜通常分成基於收取服務的費用、基於發行總價值兩種類型。PCAF表示金融機構可以擇一取用,但須於報告中揭露所採用的方式。
*註:承銷排行榜是根據金融機構在整個資本市場活動中的總表現進行排名,並透過每個支援性服務者在特定交易中所獲得(信用)分配額度來評定,可取自第三方財經數據機構(例如:Bloomberg或Dealogic)。
支援性服務者納入發行者權責之比例計算(iii)
在正式準則中,PCAF最終選定採用G-SIB法,並稱其為「權重因子」。權重因子是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簡稱BCBS)之巴塞爾框架(Basel Framework),包含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簡稱G-SIB)」進行系統重要性評估的指標式測量方法。PCAF將權重因子以外顯變項的方式納入支援性服務排放的計算,以區別金融機構在支援性服務和投融資的排放量。BCBS根據銀行從事的某些主要活動,分配予不同的百分比權重,以便在評估系統重要性時適當反映這些活動的相對重要性。
自2012年開始的G-SIB法的評估報告以來,巴塞爾框架中對承銷活動相對於資產負債表曝險所賦予的相對重要性權重以33%為最高。因此,PCAF選定以33%作為支援性服務活動的權重因子。
資料品質分數
計算發行者之溫室氣體排放,金融機構所取得的資料來源可能不同。受限於資料的取得,可透過不同的方式推算,造成數據資料品質有所差異。正式準則中,支援性服務排放的資料品質分數與投融資排放相同,PCAF依金融機構取得數據的來源,做品質鑑別說明並給予相應的分數。所取得的數據品質越佳,則分數越低(即資料品質最佳為分數1;資料品質最差為分數5)
表一:資料品質分數說明(資料來源:TEJ自行整理)
1a 歸因因子-分子(Facilitated Amount)已知歸因因子-分母(Company Value)已知發行者之年碳排放量(Annual Emissions)已知且經認證 1b 歸因因子-分子(Facilitated Amount)已知歸因因子-分母(Company Value)已知發行者之年碳排放量(Annual Emissions)已知但未經認證 2a 歸因因子-分子(Facilitated Amount)已知歸因因子-分母(Company Value)已知發行者之年碳排放量(Annual Emissions)無法取得,須根據發行者能源使用消耗量和排放因子轉換做推算。 2b 歸因因子-分子(Facilitated Amount)已知歸因因子-分母(Company Value)已知發行者之年碳排放量(Annual Emissions)無法取得,須根據發行者營運產量和排放因子轉換做推算。 3a 歸因因子-分子(Facilitated Amount)已知歸因因子-分母(Company Value)已知發行者之營收已知發行者之年碳排放量(Annual Emissions)無法取得,排放因子須由產業每單位營收碳排放量(tCO2 e /營收)推算。 3b 歸因因子-分子(Facilitated Amount)已知發行者之年碳排放量(Annual Emissions)無法取得,排放因子須由產業每單位資產碳排放量(tCO2 e /資產額度)推算。
揭露方式
金融機構報導支援性服務排放非強制性要求,但任何決定採用支援性服務排放標準的金融機構,在公開揭露其支援性服務排放時,必須遵循準則中的具體要求。而發行者之溫室氣體排放範疇需涵蓋範疇一和範疇二,範疇三之數據揭露則依據對特定行業做漸進式(Phase-in Approach)揭露。
除此之外,金融機構在揭露支援性服務排放時,需說明「涵蓋度(Coverage)」。涵蓋度即金融機構在所有的支援性服務中,有揭露支援性服務放量之金額占總額度多少。若涵蓋度不及100%,金融機構應說明排除的理由。
結語
PCAF迄今已有完整的衡量架構,分別是PartA-投融資排放、PartB-支援性服務排放、PartC-保險業務相關排放。TEJ除探討PCAF主要三大區塊,亦深入分析相關所需的技術指引,包括不動產相關營運排放衡量、避免排放與碳移除之差異、避免排放計算等。針對範疇三第15類別涵蓋甚廣,過程中也發現許多計算上的限制。今後亦將持續追蹤PCAF指引的更新,並透過研究將準則的衡量深耕落地,繼續在減碳的道路上專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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