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遭解職案引發中配參政權的討論。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候選人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並未明定具有外國籍者不得登記參選;不過,若當選後,則回歸國籍法第20條規定,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史雪燕具有中配身分,因違反國籍法的規定,被內政部解職;她認為內政部應該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認定。內政部表示,依照兩岸條例、國籍法和戶籍法做出解職處分,且註銷在中國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關於具外國籍國民登記參選公職,當選前、後的資格審查機制引發討論。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明定具外國籍者不得登記參選正副總統;而公職人員選罷法對參選資格的規範,其中第24條第2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同條第7項並規定,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10年者,始得登記為候選人。
另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條例中規定,中國、港澳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如未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前述法律規範均聚焦在登記參選或底捕的資格,史雪燕依選罷法規定遞補為議員;然而當選後,內政部指出,須受國籍法第20條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一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並無涉剝奪中配參政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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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媽媽
中國人滾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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