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於16日晚間9點執行槍決死囚黃麟凱,黃於2013年潛入前女友家中,先後殺害其母親及女友,因犯下極度殘忍的罪行,最終被法院判處死刑定讞。而有關死刑犯器官捐贈的議題曾引發社會討論,而早在2015年我國便將「器官移植作業準則」修正,明確規定死刑犯的器官不得作為捐贈來源。
死刑犯黃麟凱因犯下情殺案,殺害前女友及其母親,歷經各級法院審理,均依性侵殺人及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確定於16日執行死刑。對於死刑犯器官捐贈的討論,衛福部指出,全球人權國家均拒絕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即便當事人曾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也不會予以採用。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表示,自2015年起,台灣已完全停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作為捐贈來源。她強調,如果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將違反世界人權,因此未來也不可能有相關的作法。器官捐贈中心執行長蔡宏斌也表示,此規範是人權國家的基本做法。
雖然死刑犯器官捐贈已被明令禁止,但近年來台灣社會對器官捐贈的接受度逐漸提高。劉越萍指出,透過器官捐贈中心的積極宣導,尤其是在年輕世代中,相關討論的風氣更為開放。比較過去,大學生群體對於器捐的參與度提升,他們更願意面對並探討這一議題。
此外,根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中寫到,我國在法規範層面,直到2015年才修訂「器官移植作業準則」,明確禁止使用死刑犯捐贈的器官,而法務部《執行死刑規則》中有關器官捐贈的條文,則於2020年修法時一併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