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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法官:判有罪不能再用社維法罰款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1年09月10日20:10 • 林偉信/台北報導
社維法第38條規定,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應移送檢察官,但書規定行為應處以罰鍰;司法院大法官認定,行為人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又要被處以罰緩,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林偉信攝)
社維法第38條規定,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應移送檢察官,但書規定行為應處以罰鍰;司法院大法官認定,行為人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又要被處以罰緩,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林偉信攝)

社會經常發生的深夜酒後集體鬥毆事件,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院裁罰,但如果有人因此被提告傷害且遭判刑,就成為「一罪兩罰」違憲爭議案件。司法院大法官10日作成釋字808號解釋,宣告社維法38條但書罰鍰等規定部分違憲,立即失效。

依照大法官釋憲意旨,未來如果有人深夜攜帶類似真槍的玩具槍,鳴槍並以空氣槍槍托敲擊其他人的頭部,有危害安全之虞,一旦傷者提出刑事告訴,被告經過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因涉及「一事不二罰」,法官不能依違反社維法裁罰。

另外,警方常依違反社維法移送製造「假訊息」的網友,指其散布疫苗的謠言,或是在選舉期間製造假消息,如果這些被移送者遭刑罰判處有罪定讞,依據釋憲結果,法官同樣不可以再追究社維法的行政罰款。

聲請釋憲的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審理警方依社維法移送的民眾鬥毆案,發現被害人已對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且後來撤告獲檢方不起訴確定,移送人除了遭刑罰究責,還可能被處以行政罰,遭雙重處罰。

該法官另外審理張姓男子吸食笑氣後,開車發生車禍,警方除依違反社維法將張送辦,還依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刑事部分張男遭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確定,社維法部分,法官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大法官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同一行為已受刑事法律追訴,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如果依社維法第38條的但書規定,又要被處以罰鍰,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故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無罪判決確定後,是否可依社維法規定處以罰鍰部分,因與聲請釋憲的原因案件無關,不在此次大法官解釋範圍內。至於但書規定關於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的行政罰部分,因與排除已發生的危害,或防止危害發生及擴大有關,不違背一罪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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