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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預告!每月加班54小時 可連4個月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1月24日20:09 • 發布於 2018年01月24日20:09 • 洪安怡╱台北報導
每月加班54小時 可連4個月
圖為量販店員工忙碌工作。(本報資料照片)

《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後,勞動部昨(24)日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讓勞工最多連續4個月可加班至54小時;至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勞動部則給出甲、乙兩案,參照特休的方式,周年、歷年或會計年度結清,或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做為補休期限。該細則將於明(26)日預告。

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

此次《勞基法》修法,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勞工每月加班時數,可由46小時增加至54小時,且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加班工時方面,則是以「連續3個月」計算,細則中解釋,「每3個月」的意涵為連續3個月,如1月到3月,4月到6月,故勞工若於2月、3月、4月、5月皆加班達54小時,1月、6月加班30小時,由於1~3月未加班超過138小時,亦為合法。

加班換補休甲乙案擇一

而此次母法新增訂加班換補休可採1比1計算,引發外界譁然。為此,勞動部長林美珠更曾言,要於細則中明訂補休期限。此次細則也將給予甲、乙兩案;甲案參照特休的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為補休期限,乙案則是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做為補休期限,供各界評估。

由於母法中規定,滿30人以上的雇主採用每月加班工時延長至54小時、輪班間距縮短為8小時、鬆綁7休1等機制,需報當地主管機關,此次細則中也明訂,雇主最晚應於實施前1日,將細節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不得連續工作逾6天

有關特休假遞延於次年度請休時,細則中也規定,應優先由遞延的特休假扣除;細則中更重申,勞工上班應每7日為一周期,除了第36條的4周、8周彈性工時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該細則於本周五預告至2月5日,之後就會報到行政院處理,還不確定公告上路日期,至於有關適用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以及挪移例假來鬆綁7休1的對象,勞動部仍在研議中,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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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5

  • 莊雲樓
    這政黨再讓他玩下去大家准備死
    2018年01月25日01:49
  • 昭義
    下屆參選總統、立法委員的後選人,先考考“勞基法”,考過才能參選,看看誰玩死誰!
    2018年01月25日01:06
  • 張晟綱
    現在資方滿意了,然後你們該修訂能讓勞工滿意的罰則出來了吧! 行政罰不痛不癢,最好是用刑法來辦好嗎?
    2018年01月25日01:01
  • Joe
    輪班不分假日,上班日就是上班日,輪休時才是休息的假日,過年照出勤,不上還得自請年假!那國定假日被要求加班老闆死不簽核加班只給補休怎麼給假,1:1?而且還得放的到⋯放不到全被換成最不合理的加班費 最普通請假都被要求證明問東問西,被駁回兩三次都是常態,搬出勞基法才給過關,現在好了,還有個八小時休息即可上工的條款! ⋯沒過勞死的台灣,新聞猝死案件都是騙人?老闆嘴臉就算了,政府居然相信!?這不是公然指正醫生錯誤、比醫界還要行! 貌似蔡賴兩人皆認為都認為加班是大家要求的一樣,所以降低所有福利抑制歪風! 人民要的是不合理薪資調整,加班是資方不想再多請負擔人力成本,假班費倍增則是要給資方的懲罰! 菜政府不懂民苦也不要如此殘害人民 減了所得稅又如何,損失的更多,加更多的班賺更少的錢,時間、健康、金錢全部因為這草案,勞工全陪葬!?何況所得稅收原本就是政府金源,放任財政赤字?我沒那麼傻,另闢開源手段盡出,敬請期待 取之人民、用之人民、壓榨人民、現在綠黨政權
    2018年01月25日00:58
  • 趁現在準備選舉把這些無良政客全部讓他們落馬
    2018年01月25日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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