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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交付審判制度存疑慮 轉型為准許告訴人提自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5月30日03:47 • 發布於 2023年05月30日03:47
立法院院會。(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現行刑事訴訟法的「交付審判」制度,於法院裁准時,即視為提起公訴,存有違反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質疑。立法院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我國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的基礎上,將「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告訴人)提起自訴」,維持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外部監督機制。

依現行法,若犯罪被害人提告,檢察官就要啟動偵查,並根據偵查結果決定是要提起「公訴」,還是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如果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可向上級檢察署聲請「再議」,如認再議有理,就應撤銷原決定,視情況再為偵查或直接命令起訴;但如認再議無理,就予以駁回。

而當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依舊不服,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一旦法院裁定交付審判,案件就視為提起公訴,檢察官須蒞庭論告。

但,司法院認為,交付審判制度等同是在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時,由原本該遵守「不告不理」的法院,來代為強制案件的起訴,讓本來決定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檢察機關,在將來審理程序時,被迫立於控訴犯罪的一方。有可能違反了審檢分立、控訴原則等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鑑此,司法院提出修法草案。

新法重點,在於將「視為提起公訴」轉型為「准許(告訴人)提起自訴」,避免造成檢察官角色與立場上衝突,在我國既有的自訴制度下,採取換軌模式,維持監督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機能;並賦予聲請人提起自訴與否的選擇機會。

本次修法規定,聲請人有多次思考是否自訴的機會,包括在法院為相關准駁裁定前,聲請人得撤回其聲請;法院裁准提起自訴應定相當期間,而聲請人未在法院所定准許提起自訴的期間內提起自訴者,即不得再行自訴;聲請人提起自訴後,仍得適用自訴章的規定,於自訴審理程序中撤回自訴。

新法也提升當事人陳述意見權。為利法院妥適決定是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並保障被告的權益,法院於必要時可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而為維持法院中立性,避免外界疑慮及防止道德危險,明定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的法官,不得參與其後自訴的審判。

此外,本次修法也明定,如有檢察官偵查中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其後如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才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證據,告訴人均得據以對同一案件請求再行起訴,以維護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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