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男子2023年對6歲兒子以衣架抽打,或命其脫光光罰站,甚至冷水沖頭等方式處罰,男童也因被凌虐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在1次被浸泡處罰時失能溺水而死,最高法院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因而致人於死罪重判徐男16年,全案定讞。
徐男2023年農曆年後以單手抓握6歲兒子一手,再持凹折衣架抽打其背部、臀部, 又命他坐在浴室置物箱內,以蓮蓬頭冷水沖頭部,並對他稱若違反規定事項,即令他進入裝滿冷水之收納箱內,接受冷水沖淋及浸泡之處罰。
徐使幼子以雙手拿保特瓶高舉過頭之方式,或先以凹折衣架抽打他大腿、臀部後,再命他以赤裸之方式罰站,徐男因擔心而兒子傷勢被察覺,及不讓他從事喜愛的上學活動,經常向幼兒園請假。
6歲幼童被徐男持續以凹折衣架、視訊傳輸線抽打,造成背部瘀傷及出血,進而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徐又命他雙手高舉之方式體罰,再命已呈現想睡、疲憊等精神不濟狀態之兒子,浸泡在裝有溫熱水之收納箱內,又不定時以蓮蓬頭朝他頭部沖淋之方式注入溫熱水。
徐男施以傷害、凌虐,致幼兒於浸泡過程中,另造成右上臂內側、右小腿外下側至右足踝外側、左小腿外下側脫皮之傷勢,並獨留他在裝有溫熱水之收納箱後即離開浴室,致使他因浸泡溫熱水時失能而溺水窒息死亡
台中高分院認為,徐男有多次因家暴經通報紀錄,品行不佳,無視案發時年僅6歲之幼童身心發展均未臻成熟,對稚齡之幼童,無故或動輒以管教為由予以傷害、凌虐,使幼童飽受傷害、凌虐之苦,失能溺水窒息而死亡,判刑16年,他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