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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員工盜領、冒貸上千萬 信用合作社求償負3成過失獲賠882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台南一信用合作社分社杜姓女副主管,利用幫阿姨保管存摺、印章,被控盜領阿姨881萬多元,又以姨丈名義透支借款與授信借款,迄今積欠378萬多元未清償,信合社提告求償1258萬多元,台南地院認合作社應負3成內控過失,判杜女賠償882萬多元,可上訴。

信合社主張,杜女於1993年任職,2021年10月退休。她利用幫阿姨保管存摺、印章或蓋用印章機會,自其帳戶以匯款或提領現金方式,陸續領款據為己有,自2020年8月餘額879萬多元,至隔年10月僅餘990元。

她還以姨丈名義在該分社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再以該帳戶辦理400萬元透支借款,並陸續動用借款且提款,至2019年5月動支額滿。她為償還該債務,又以姨丈名義向信合社授信借款,使不知情同仁完成借據對保程序,同年6月,撥付授信款530萬元至帳戶,抵償之前透支借款外,餘款並陸續領出,迄今借款餘尚有378萬多元未清償。

信合社表示,杜女利用其主管業務機會及員工彼此信任關係,假稱其親人欲申請借款並已完成授信,使該社同意撥款至其實際可管領帳戶,對其詐欺款項且盜用存戶存款,致受有1258萬多元損害,依民法中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規定,向杜女請求賠償。

杜女及律師主張,調查局對於「印文比對」鑑定結果為「印文相同」,是授信申請書上印章皆為真正,姨丈證稱其所有印章皆是交由妻子保管,阿姨也證稱印鑑皆由她保管,並無交給杜女,可知杜女並無擅自蓋用姨丈印鑑,授信申請書等文件上的印章應為阿姨或姨丈親自蓋印。

杜女說,阿姨及姨丈印鑑與存摺均交由她保管,且取款憑條、匯款憑條上印鑑,與印鑑卡所留存印文相符,均經2人同意,使用印鑑及存摺為他們提領款項,並非未經許可蓋用其印鑑。這是她與阿姨及姨丈間損害賠償問題,信合社無支付任何金額予2人,她並未侵害合作社權利。

台南地院勞動法庭指出,杜女盜領及冒貸不法行為,取得款項時,不法侵害合作社權利事實已發生,且阿姨及姨丈因杜女不法行為,也依民法訴請信合社及杜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現繫屬本院審理中,杜女以合作社未支付2人款項,並未受有損害,並不可採。

法官指出,信合社對杜女盜領阿姨帳戶881萬多元,及以姨丈名義貸款尚有378萬多元借款未清償的損害過程,負有作業程序、管理、監督過失,且與損害結果相關,負有百分之30與有過失情事。

而信合社因杜女所生損害應為盜領881萬多元,加上400萬、530萬二筆貸款撥款金額,扣減杜女已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260萬多元,經扣減百分之30過失,僅得請求杜女給付88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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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指出,信合社因杜女所生損害應為盜領881萬多元,加上二筆貸款撥款金額,扣減已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260萬多元,經扣減百分之30過失,僅得請求杜女給付882萬多元。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指出,信合社因杜女所生損害應為盜領881萬多元,加上二筆貸款撥款金額,扣減已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260萬多元,經扣減百分之30過失,僅得請求杜女給付882萬多元。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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