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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住處搜出1子彈1彈殼 因為這原因獲判無罪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5月02日04:35 • 發布於 2021年05月02日04:26

高雄市高姓男子有毒品、槍砲等前科,警方獲報後聲請搜索票入屋搜索,在高男住處查扣制式子彈1顆、彈殼1顆、槍到、瓦斯槍等物,被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移送,法官調查發現警方未拍到子彈搜出經過,舉證不出彈殼是高男擊發所剩,依無罪推定原則判高男無罪,但警方搜索時高出言不遜,妨害公務部分仍須服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2019年10月16日晚間8時許,高雄市前鎮分局員多名制服員警,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至高男住處搜索,但高見員警上門,竟恫嚇員警「哪個分局?不講我要開槍」,「如果沒有沒關係,拚看看」;但高男脅迫無法規避搜索行為,因此員警仍成功持票進入住處。

警方在高男住處的沙發上,扣得制式子彈1顆、彈殼1顆,另在屋內查到西瓜刀1支、折疊刀1支、槍套1組、瓦斯槍(含彈匣)1支等物,因此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認為高非法持有子彈移送地檢署偵辦,檢方依法起訴。

高男出庭時喊冤,稱子彈是在2012年時向陳姓男子購入,但該案早在2016年就被查獲,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警方當天扣到子彈並非他的,至於彈殼是他網路購得,買來時僅有彈殼。

高男還稱,當時他被眾多員警上銬包圍坐在沙發上,如果子彈放置明顯,怎麼沒人發現?反而是他從房間配合搜索出來後,才說沙發有顆子彈,既然子彈出現在沙發上,代表一定有人動過,上面卻沒他的指紋,太不合常理。

高男警詢時供稱子彈是2016年警方查獲時遺留,扣案彈殼則是擊發剩餘,因此成為檢方起訴依據之一,但法官認為,高男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唯一證據,需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是否與事實相符。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勘驗警方提供警方蒐證畫面,發現並未拍到員警發現扣案子彈畫面,且根據警方扣得子彈的沙發位置,在警方進入高男住處時,同一地點並未拍到該顆子彈的存在。

法官認為,無畫面可佐證子彈是在高男住處扣得,且扣到的彈殼,也舉證不出是高男擊發後所剩下,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諭知高男無罪,但高男在搜索過程中因恫嚇執勤員警,涉及妨害公務,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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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高姓男子住處被警方查扣到1顆子彈、彈殼,但法官認為警方未拍到搜出子彈畫面,且無其他證據,因此判高男無罪,子彈示意圖。記者張議晨/攝影
高雄市高姓男子住處被警方查扣到1顆子彈、彈殼,但法官認為警方未拍到搜出子彈畫面,且無其他證據,因此判高男無罪,子彈示意圖。記者張議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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