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林姓男子日前在自家社區大樓7樓住處,持空氣槍朝社區中庭發射BB塑膠彈,住戶見狀嚇了一大跳,反映物業管理公司值班人員報警,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他辯稱當時持動力為電池的電槍,朝大樓外牆壁BB彈,把鴿子趕走,法官在無證據證明該槍具殺傷力而不罰。
林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案發當時持空氣槍由屋內朝外射擊BB彈,經物業管理公司經理證述明確,且有證人提供錄影檔案光碟及錄影檔案截圖佐證。
林說,應該是使用長的電槍朝大樓外的牆壁發射0.6mm的BB彈,把鴿子趕走;電槍動力來源為電池,該電槍後因齒輪壞掉,他送修的店家報價太高,就丟棄在社區垃圾場,現在電槍在哪裡他不知道。他表示,他沒有故意朝人、建物或道路等特定目標射擊,他是為了趕走社區中庭的鳥。
物業公司經理證稱,當天值班人員於案發時接獲住戶反映,他就趕快通報派出所處理,目前沒有接到有人反應受到傷害或財物損失,他們也不知道被該把槍械是不是有殺傷力。
新市簡易庭指出,依卷內現有證據,尚難證明林發射BB塑膠彈是否確具殺傷力,也無從遽認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雖林持空氣槍朝社區中庭發射BB塑膠彈行為不當,但本件既不能證明社維法中「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規定要件,須以具有殺傷力為前提要件,倘不具殺傷力,即無從以該條規定相繩。在證據不足情況下,認他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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