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綜合報導
▲阿芬要求2名孩子支付扶養費至她終老。(示意圖/Pixabay)
2007年時,婦人阿芬(化名)因車禍截肢頓時失去謀生能力,且她名下無財產,由於領有中度身障手冊,每月以身障補助5065元生活,後續阿芬雖有再婚,但配偶同樣也是身心障礙人士,因此日前阿芬依法請求與前夫所生的2個小孩扶養,2個小孩需每月各負擔5000元扶養費直到她終老。
阿芬因車禍後截肢而無謀生能力,近2年均無申報所得,也無財產,而再婚的丈夫也是身障人士,同樣自顧不暇。法官指出,參酌所在縣市的最低生活費用1萬4419元,但小萱僅領有身障生活補助5065元,堪認已無法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必要。
▲阿芬要求2名孩子支付扶養費至她終老。(示意圖/Pixabay)
不過阿芬的2名小孩指控,母親在他們分別2歲半、剛滿月之時就離家,2名小孩是由祖父母、姑母、叔父一同扶養照顧他們,且母親離家後不曾探視、扶養他們,母子關係疏離,認為母親從未善盡人母義務,應免除他們扶養義務。
後續2名小孩的姑母也出庭證稱,阿芬產下第2個小孩出生後就因不明原因離家,2個孩子由阿公、阿嬤、她及叔叔照顧養大,阿芬離家後再無探視、聯繫過2個孩子,僅有在再婚時、身障補助遭停時才有主動聯繫過孩子的姑姑及祖父母,共2次。
對此法官認為,阿芬因與夫家相處不睦便丟下2個小孩,未曾對2個孩子有任何扶養、關懷,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明顯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日前依法宣判,阿芬聲請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2個孩子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