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陳水扁洗錢罪「第2次」判免訴 判決原因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去年5月判追訴權時效消滅免訴,檢方以時效計算錯誤等理由上訴, 案經撤銷發回更審,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審理,仍判決陳免訴。可上訴。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賄款,幫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的位子,陳水扁夫婦分依貪汙罪判刑8年定讞。高院審理認為,陳水扁是洗錢共犯而告發,台北地檢偵辦,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洗錢案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3月18日共16年9個月又25天,因此,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檢察官提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未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即以追訴權時效完成作出免訴判決,程序難認妥適,撤銷免訴判決發回更審。

台北地院更一審指出,檢察官雖主張陳水扁就陳敏薰「台北101」人事案涉洗錢犯行所行使的追訴權期間均應計入,不過,前案所涉犯行僅針對吳淑珍偵查、並未針對陳水扁起訴,檢察官的主張不可採。

更一審表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但他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陳水扁被訴之罪依法仍應為免訴判決。

陳水扁被控在陳敏薰買官案中洗錢,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偵組偵查,後發交台北地檢署在2015年1月19日起訴。

檢方指控,陳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龍潭購地案賄款時,與妻子吳淑珍共犯洗錢罪,配合吳淑珍將收受的1000萬元支票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再轉為6筆、1740萬元定存。案件2015年1月26日繫屬台北地院,但扁聲請停止審判,台北地院2015年5月13日裁准。

即時新聞不漏接,點我加入聯合新聞網好友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留言 8

  • Alan Huang
    這就是綠營要的民主,以民進黨為主!
    13小時前
  • 人生平淡無奇
    真是恭喜又賀喜啊!!! 這是在跟其他草原說,你看我的海角七億,只要有錢,有權,拖過去了(期間逍遙法外也照樣站台、花錢)。 法律!? 是限制在沒錢沒權的人,在綠草前面什麼都不是!! 趁現在還有3年當家,都自己人,趕快撈!! 反正綠草這麼多貪污上新聞,都沒關,老領導都帶頭示範了!! 撈好撈滿撈民主,給他破產!餓死別人!!
    13小時前
  • Milly Chen
    第一次聽説「在訴訟期間」的官司,可以用「超過時效」來免訴! 台灣的法律隨便民進黨,愛怎麼解釋就怎麽解釋陳水扁貪污案! 什麼是法律,民進黨就是法律! 塘心風暴怎麼説中國共產黨的: 我説你可以,你就可以; 我説你不可以,你就不可以!
    21小時前
  • 阿薩blue
    難怪我看屎怎都是綠色的
    1天前
  • Allen 學仁
    綠色司法
    12小時前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