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歲李老婦人在自家菜園種菜被虎頭蜂叮螫喪命,家屬質疑已通報拆除位於高壓電桿的蜂窩,但宜蘭縣政府遲未動作,提國賠求償190萬餘元。一、二審皆認定縣府無怠於執行職務,判李婦家屬敗訴,但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縣府須賠償138萬7千元確定。
宜蘭縣政府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後會再討論,若無法再上訴,將編列預算,依法賠償。
李老婦人2019年7月9日早上7點多在宜蘭市慈航路旁的菜園被虎頭蜂群攻擊,全身遭螫20多處,她爬出菜園,由鄰居開車送醫急救,因過敏性休克不治。
家屬提告主張,慈航路的高壓電桿上有虎頭蜂巢,民眾2019年6月29日有通報縣府農業處,農業處雖派員到場會勘,確認蜂窩位置,但直到案發時仍未拆除,也沒在附近拉封鎖線、設警示牌提醒民眾注意,導致李婦在菜園工作,誤入虎頭蜂攻擊範圍,遭蜂螫致死。
家屬指控,縣府農業處案發當天才派員摘除蜂巢,但虎頭蜂有致命危險,附近有民房農田,縣府應在3天內處理完畢,卻仍給台電5天時間斷電,認為縣府有過失,提告求償190萬餘元。
宜蘭地方法院指難以認定縣府怠於職務,判家屬敗訴;家屬不服上訴,將求償金額減為188萬餘元。高院前審認為縣府接獲通報有蜂窩存在,立即通知委外廠商處理,但蜂巢位於高壓電桿上,有風險、作業困難,難認有過失,也判縣府不用負擔國家賠償責任。
案件上訴三審時,最高法院委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謝榮堂、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三欽擔任專家證人提供法律意見後,認為二審雖指縣府公務員沒有怠於執行職務,但縣府摘除蜂巢之前,沒有相關警示,公務員是否有疏失?與李婦死亡間有無因果關係?有疑義,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宜蘭縣農業處6月29日已知「應即通知」台電斷電,卻遲至7月2日才做,台電雖依停電流程排定7月9日晚間8點至9點暫停供電以摘除蜂巢,但李老婦人當天早上就被螫死,宜縣公務員怠於執行通知職務明確。另外,農業處沒在蜂巢警戒範圍設置警示標誌提醒民眾,也算怠職。
更一審認為家屬請求國賠有據,應宜蘭縣政府應賠償38萬7千元喪葬費和100萬賠償精神慰撫金,雙方都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