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名中年婦人婚後遭丈夫家暴長達18年,聲請保護令仍被打,於2016年離家出走,與家人斷了聯絡,去年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家暴男相應不理,婦人女兒作證「我爸經常打我媽」。法官認為,婦人與其夫僅存夫妻之名,准予離婚。
判決書指出,婦人與其丈夫在1998年結婚,婚後她才發現丈夫經常酗酒,酒後除了辱罵,還動手毆打她,為了孩子,隱忍不發,直到2008年才向南投地院聲請保護令獲准,但還是挨打;2016年,她忍無可忍離家出走。
婦人離家後,因擔心被丈夫發現行蹤,不敢和孩子聯絡,去年則向南投地院訴請離婚;但婦人丈夫面對離婚官司消極以對,不僅不到庭,也沒提出書面說明。南投地方法院法官為此主動查證,傳婦人的女兒作證。
經婦人女兒證稱,小時候常看到爸爸打媽媽,媽媽只能擋,媽媽期間多次離家出走,直到2016年自己國三快畢業那年,父母又大吵,母親那次離家但再也沒回來。而爸爸到現在也無法改變酗酒惡習,他都講不聽,不管是誰都勸不動。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婦人的丈夫長期對她家暴,夫妻感情不睦,並自2016年分居至今,各自獨立生活,已無任何聯繫互動,兩人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雙方婚姻更已生破綻,沒有回復的可能,因此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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