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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農產品因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與用藥管理標準與台灣不同,進口檢驗若不合台灣標準,會依規定遭退運或銷毀;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為了加強農藥管理與保護台灣消費者飲食安全,於2024年11月18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食藥署參酌國際標準、他國農藥殘留作法,重新評估並修正農藥容許量標準
台灣農藥之核准登記及修訂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業部及衛福部依據權責管理,針對進口農產品,因其農作物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台灣情形不同,為保障國民飲食安全需求,由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衛福部食藥署)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受理增修訂進口農產品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
農藥殘留容許量之修正,經審核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核准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參酌國際間標準,評估國人對各類農作物取食總量之累積風險,並會商農業部,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農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增列「大克蟎」、「陶斯松」為禁用農藥!加強監測農藥殘留
衛福部於2024年11月18日發布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內容為增修訂亞醌蟎等21種農藥於135項農作物之殘留容許量、刪除益發靈農藥之12項殘留容許量、增列貝萊斯芽孢桿菌N17、液化澱粉芽孢桿菌PMB01為得免訂殘留容許量之農藥、增列「大克蟎」及「陶斯松」為公告禁用農藥,以及增修訂克凡派等11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相關農藥殘留修正條文與對照表可至衛福部官網公告查閱。
違反標準者,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福部食藥署表示將持續監測市售農產品之農藥殘留,若發現有違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安心食用。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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