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張偉頻繁搭乘長途航班扮「機艙老鼠」,專偷座位附近行李櫃旅客背包現鈔,今年4月間自香港飛抵我國途中又犯案,下機遭拘提,查扣贓款及16國紙幣,桃園地院依在供公眾運輸之航空機內竊盜罪,判刑6月,緩刑2年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55歲中國大陸地區人士張偉認為航空機上旅客不便移動及注意行李,且行李空間不夠常需數人交錯混放,認有機可趁,捨近求遠搭乘以我國桃園國際機場為中繼轉運前往東南亞各國的航班,並在機上行竊。
張偉今年4月12日上午9點10分,搭乘國籍航空CI-922號班機自香港機場往桃園途中,又趁同機陳姓女乘客未注意之際,拿取她放在12A號座位上方行李櫃的黑色後背包翻找,得手皮夾內的新台幣5000元,經桃檢指揮航警局於機上蒐證,並在航班落地時將張偉拘提查辦。
法官審酌,被告張偉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貪圖己利,恣意於航空機上趁人不備竊取他人財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惟其犯後坦承犯行,考量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法官說明,張偉在我國無犯行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法院寧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宣告刑後,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深植被告守法觀念,記取教訓,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若被告未履行,且情節重大將撤銷緩刑。
另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指的是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因此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刑法第95條有關外國人驅逐出境的規定,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得逕行強制出境,至於強制出境與否,屬於行政機關裁量權,而非法院應審酌事項,這與刑法第95條對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處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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