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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死亡但建物沒保存登記 繼承人記得要申辦「這個」

好房網

更新於 2019年06月02日06:09 • 發布於 2019年06月03日09:32 • 記者陳倩雯/綜合報導

好房NEWS記者陳倩雯/綜合報導

全國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是由地政機關辦理,而房屋產權的首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政府並無強制規定辦理。目前鄉下仍有不少透天厝、老房子並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當然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狀。稅捐單位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一旦屋主死亡,繼承人記得向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表示,沒辦理建物登記的房屋,辦理繼承更名程序則是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家人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經查無欠繳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繼承更名事宜。

高市稅捐稽徵處說明,沒辦理建物登記的房屋辦理繼承更名,必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相關文件,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

高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權狀的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應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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