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余姓男子向吳姓前女友要求復合遭拒,前年凌晨拿殺魚刀趁吳女在超商上班備貨時,猛砍吳女30多刀,連吳女掙扎爬至店外仍不罷手,最終經保全發現喝斥後才倉皇逃逸,吳女送醫後撿回一命,最高法院依違反保護令、家暴殺人未遂等罪,分別判余2月得易科罰金之刑、8年徒刑定讞。
余和吳女二人曾在超商共事並交往數月,但因余曾暴力對待,令吳女無法忍受提出分手,余多次求復合,多次跑到吳女住家及超商糾纏,讓吳女不堪其擾,法院核發保護令要求余不得騷擾吳女,遠離吳女住處和工作場所。
余仍不理保護令限制,持續騷擾吳女,甚至無視旁人眼光,在吳女工作的超商門口前下跪,而被判刑拘役40日;余獲釋後,2023年9月7日上午購買殺魚刀置於隨身包內,同年9月9日凌晨再次前往超商騷擾吳女,經報警後才離去。
余同年9月13日凌晨3時許,戴黑色手套、左手持殺魚刀進到超商內,趁著吳女補貨毫無防備之際,小跑步持刀衝過去,朝肢體及左腰刺數刀,還拉扯頭髮及手腳攔阻吳女逃脫,吳女倒坐在店門口報紙架旁,余仍不斷持刀刺殺,吳女不斷大喊「放開」、「救命」、「我好痛」。
當時,陳姓保全在監視器發現余持殺魚刀行刺,拿高爾夫球桿衝去喝斥,余才停手轉身走回超商,取走背包後逃離現場,吳女送醫撿回一命。余事後在麥當勞落網,他僅坦承傷害犯意,否認有殺人意圖,且余羈押期間還持續寫信騷擾吳女及家人。
法院認為余犯行令人不寒而慄,卻企圖卸責,審酌余過去有偽造文書、妨害自由、違反保護令等前科,一、二審依違反保護令罪,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殺人未遂罪處8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