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指控被告小萱(化名)在其任職單位官網上張貼不實言論,並寄送電子郵件給其家人,侵害其名譽權及隱私權,求償300萬元。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萱行為並未構成侵權,最終判決駁回小美之訴。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為被告小萱配偶阿德(化名)的前妻,雙方離婚後仍保持聯繫。小萱因不滿其與前夫阿德的互動,於111年9月21日在小美任職的「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官網上,以「正宮」名義張貼標題為「再侵門踏戶報警處理!」的貼文,內容直指小美為「小三」、「金庫」,並指控小美闖入其家中,甚至將寵物寄養在小萱家中,嚴重損害小美名譽。
不僅如此,小美還指控小萱於113年1月31日、2月6日及2月16日,寄送電子郵件給其弟弟及父親,內容提及小美與前夫阿德之間的訴訟判決,並要求小美返還238萬元的車款。小美認為,小萱明知其已返還車款,仍故意寄送郵件,意圖騷擾及報復,侵害其隱私權及名譽權。
針對小美指控,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萱張貼的貼文內容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基於小美與阿德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根據對話內容顯示,小美與阿德確實有頻繁互動,甚至互稱對方為寵物的「爸爸」、「媽媽」,並在小萱不在家時相約至家中用餐。法院認為,小萱基於這些事實,發表「小三」、「侵門踏戶」等言論,屬於意見表達範疇,並未逾越言論自由界限,不構成名譽權侵害。
至於小美主張,小萱寄送電子郵件侵害其隱私權及名譽權,法院則認為,小萱寄送的郵件內容是基於已公開的司法判決,且目的是為捍衛自身權利,並非故意騷擾或報復。此外,小美未能證明小萱「明知」其已返還車款,因此法院認定小萱行為並無不法。
承審法官強調,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若行為人基於合理確信發表言論,即使事後證明內容與事實不符,也不應輕易認定構成侵權。本案中,小萱的言論雖尖銳,但並未逾越合理評論的範圍,因此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小美之訴,並裁定訴訟費用由小美負擔。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