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洪姓工程師,2022年1月於台中市消防局服替代役時,搭著蔡姓隊員開的消防車外出執勤,沒想到途中擦撞電線桿,且由於撞擊力道強烈,洪男全身多處骨折、步行障礙,洪男與父母也向消防局合計求償1322萬,台中地院一審時,認為賠償403萬的金額較適當,並駁回洪男爸媽要求的精神撫慰金各150萬,可上訴。
事發於2022年1月17日,當時在台中市消防局服替代役的洪男,搭乘某分隊蔡姓隊員的駕駛的消防車,一同外出執行職務,但11時4分行經霧峰區五福西路,蔡男不慎撞到電線桿,坐在副駕的洪男受有右側閉鎖性髖脫臼、右側閉鎖性骨盆骨折、頭部與右下肢擦挫傷、右側髖臼骨折性脫臼,經骨科內固定術後併骨頭缺血性壞死、胸椎第11節壓迫性骨折、步行障礙,傷勢相當嚴重。
而後續洪男主張,事故讓他減損17%勞動力,讓他從2022年1月17日到2023年10月18日無法工作,求償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傷害共1022萬7673元,至於洪男爸媽也表示,孩子傷痛讓兩人感同身受,也得永久照顧孩子,飽受身體、精神上勞苦,求償精神慰撫金各150萬元,合計共1322萬7673元。
台中地院一審審酌,認定洪男求償有理由,依年紀計算損失金額為161萬3692元,加上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並扣掉保險、慰問金費用,最後判台中市消防局須賠償403萬147元給洪男,至於洪男父母求償各150萬,法官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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