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吳姓男子販賣0.5公克的小包安非他命給顏姓友人,賣3次共賺了1500元,遭法院判刑11年半,由於毒品微量、獲利不高,看似判的「很重」,律師林富貴指出,吳屬累犯,3次行為各單獨量處7年半,最高可處22年半,法官已經仁至義盡。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販賣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檢方說,無論大、中,小盤商,販毒均屬重罪,偵辦過程蒐證必須謹慎、完整,本件依法定刑期再判多一點,量刑並無不合理。
林富貴分析,吳男連續3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於舊法而言屬連續犯,但新法認定3次皆是獨立行為,必須單獨處斷,量刑從每一罪7年半到相加22年半以下區間都適當。
他指出,安非他命是二級毒品,每販賣一個罪最輕處7年以上,法官斟酌吳每次僅賣0.5公克賺500元,而且是累犯,量處每一罪最低刑度7年,再依累犯加重6個月,每一罪判7年半,合併執行11年半,已經仁至義盡。
而大眾常會以殺人、殺人未遂等罪與販毒相較,認為殺個人有時判的還比較輕,林富貴說明,殺人罪依法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可減半,因此1個殺人未遂罪判5年以上是司空見慣常事。
他強調,若誤解殺人或殺人未遂沒有判那麼重,是指就一個殺人罪而言,但本件吳姓男子犯了3個販賣二級毒品罪,經合併刑期才會達1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