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林姿妙不滿被停職,遂向行政法院聲請原處分停止執行。(圖/資料照)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一案,一審被依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等罪判處12年6月徒刑;內政部依規定予以停職,林姿妙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林姿妙未據實說明來源可疑之財產,倘若停止原處分執行,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聲請因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了解,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圖利罪遭判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至於特殊洗錢罪部分,法官則判3年6月徒刑;另外,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法官判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3罪合併應執行12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
內政部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林姿妙因財產來源不明等罪遭判12年6月徒刑,去年12月31日起被停止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林姿妙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同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表示財產來源不明罪刑度遠低於圖利罪,既然圖利罪必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律效果不應比圖利罪還重。
林姿妙還說,停職處分的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合法性顯然有疑義,本案處分繼續執行,將對她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因此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停職處分,藉以維護她的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審查,必須是情況緊急,非即時案件則由行政法院處理;根據判決內容所述,林姿妙借用、租用人頭帳戶收受不明款項,藉以掩飾、隱匿無合理來源的款項,金額高達3250萬元。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林姿妙未據實說明之可疑來源財產高達800萬元,暫時停止地方首長職務之執行,應屬適當,倘若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難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林姿妙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留言 1
Ethan
判刑不是法官要證明被告有罪?怎麼會叫被告拿證據?
如果這樣,錢多到都忘記高鐵行李廂的三百萬,是不是要捉起來叫他證明?還是光頭騙神明的抽屜二百萬被偷卻不報警不想找回來,也要叫他證明?雙標黨了不起!
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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