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7日電)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生效後,前監委黃肇珩、救國團等陸續提起行政訴訟,部分法官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合憲。
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條例將國民黨年資和救國團等社團年資併入退休年資,溢領退離給與者,應自條例施行後1年內,令領受人或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返還。銓敘部從107年開始執行催討。
前監察委員黃肇珩於民國88年間退休,社團年資處理條例通過後,銓敘部追討黃肇珩於50年至71年間在中央通訊社任職期間的公保年資及優惠存款利息共新台幣543萬餘元。黃肇珩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另外,社團年資處理條例施行後,救國團提訴願也遭駁回,接著向各地法院提起訴訟。台東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等裁定停止審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新制於去年1月施行後,改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去年12月20日邀集聲請人、關係機關考試院銓敘部、關係人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救國團等單位代表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言詞辯論,今天下午3時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編輯:戴光育)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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