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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他高速公路飆破2百公里挨罰 法官判免罰原因曝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3月06日08:34 • 發布於 2022年03月06日08:3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高雄一名黃姓男子,將公司車借給朋友駕駛,沒想到朋友取車後,竟在高速公路楠梓路段一路狂飆,甚至飆至222公里,明顯超速,被國道警察開罰2萬4千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對此,黃男在申訴失敗後,提出行政訴訟,高雄地院審理後則認為,開單時未確實做出明顯標示,認為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根據《東森新媒體ETtoday》報導,黃男所持有的車輛,在去年2月初行經國道一號南下時,於楠梓路段遭國道警方測速照相舉發超速,時速竟高達222公里,警方事後對黃男開出2萬4千元的罰單並吊扣駕照3個月。
據了解,黃男辯稱車借給朋友,朋友說駕駛時並未看到警示標語,因此黃男不服提出申訴後遭駁回,並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取締違規時在300到1000公尺間需有明顯標示。法官也點出,此條例目的在維護交通安全,並非以處罰為目的,認為舉發機關在執行上應確實遵守配合、不可便宜行事。
經查,國道警方提供的設置警告標誌的照片,與黃男違規時間不符,國道警方解釋,的確有設置標示但員警並未拍照,由於設置位置相同,才引用先前照片。不過,法官認為警方在舉罰程序上仍有瑕疵,因此撤銷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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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 Johnny
    高賽
    2022年03月06日12:47
  • 何佩璋
    測速照相機前要搞警示標語!!或許全世界只有台灣會保障違法飆車族的權益吧。超速100公里是正常行為嗎??
    2022年03月07日01:30
  • 健竣 Bourne
    很爽嗎?有尊重其他用路人嗎?做人還搞不清明天和報應那個先到🤔
    2022年03月07日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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