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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業者報運貨品出口未正確申報產地 最重可罰3百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4月25日06:12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5日06:11

台北關近來屢次查獲報運出口貨物違章案件,發現不少在貨物外包裝將產地標示為「MADE IN TAIWAN」的出口貨物,清查後發現並非在台灣製造,因產地標示不實,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貨物當場退關不准出口外,並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最重可處新台幣3百萬元罰鍰或停止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1年。

台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貨物進出口人不得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台灣製造或台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

台北關指出,若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者,除貨物退關不准出口,並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第3款規定,函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調查;此外,為防杜以產地標示不實方式達成違規轉運目的,海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請業者配合前揭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利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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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近來屢次查獲報運出口貨物違章案件,台北關呼籲業者配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利貨物通關。記者黃仲明/攝影
海關近來屢次查獲報運出口貨物違章案件,台北關呼籲業者配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利貨物通關。記者黃仲明/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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