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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老父要女兒養到死!稱有給大學學費 法官打臉:付出微薄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1月10日23:40 • 尹維源

男子阿國(化名)因為年邁,加上現在並沒有工作,僅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每月3879元,此外沒有其他收入,已經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他認為有支付與前妻所生女兒的大學學費,並非完全未盡人父之責,因此依法請求,根據所在縣市為基準,每月最低生活費14230元,按月給付扶養費,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的女兒表示,父母親在1999年離婚時,她原本是由父親由監護,但沒多久就改由母親監護(當時他年約3歲),依據她的記憶所及,在她的成長過程中,不曾與父親有所接觸,或是聽聞母親提及父親有支付扶養費或學費。

而且根據母親所說,父親在離婚之前,家庭開銷及她的扶養費用,全部都由母親獨力負擔,父親不僅無工作甚至揹負債務,對家庭及當時尚年幼的她均無付出。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依法請求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在2023年並無所得,名下僅有1992年出廠的汽車1輛,因年份久遠已無價值;另外,阿國僅領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每月4164元,此外無領取勞保或農保、退休金或國民年金,足認阿國目前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他的女兒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從女兒大學入學至畢業為止,僅有每月給付5000元,合計也才約24萬元而已,相較於現今的一般家庭,扶養1名子女到成年為止,所需付出的金錢及心力,阿國的付出實在是「微薄」。

法官審酌,在女兒未成年以前,阿國確實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如令女兒負擔對阿國的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給付扶養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女兒對他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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