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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租屋契約違法會罰! 官方提醒房東業者「採用最新版」

好房網

更新於 10月14日08:40 • 發布於 9小時前 • 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因應今年7月15日租屋電費新制上路,為使消費者得於各銷售通路購得符合法令規定之住宅租賃契約書,嘉義市府配合內政部113年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查核輔導計畫,抽查本市銷售通路共9家,並經複查結果,109年(含以前)舊版本銷售通路均已完成下架,販售113年新版本或附有節錄修正條款之109年版本之住宅租賃契約書。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目前住宅租賃之出租人與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已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無論個人房東或租賃業者之租賃契約均應符合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有違反且經限期屆期不改正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萬元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住宅租賃契約書。示意圖/取自桃園市地政局
住宅租賃契約書。示意圖/取自桃園市地政局
嘉義市輔導結果一覽表。圖/地政處提供
嘉義市輔導結果一覽表。圖/地政處提供

地政處表示,歡迎各位房東房客們前往內政部或嘉義市政府地政處網站下載並使用合法住宅租賃契約書,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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