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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博客來不當解僱炎上爭議,勞動部「會再查」!一文看懂承攬契約和僱傭差在哪?

518職場熊報

更新於 2022年12月26日17:40 • 發布於 2022年12月26日07:30 • Ching

網路書店「博客來」疑似利用清潔員看不懂合約,以「假承攬、真僱傭」方式剝削員工勞動權益,並要結束已在公司任職20年的清潔阿姨合作關係,使其無法得到資遣費、退休金等保障,在任職期間也從未有勞健保、員工福利等權益。此舉在律師陳又新臉書揭露後,引發網路一片輿論,網友紛紛揚言抵制、拒買。雖爭議延燒24小時內博客來便發出聲明表示不解雇了,最後也支付百萬元和解金和李姓清潔員達成和解,但台北市勞動局仍表示會啟動調查了解公司是否違法。

博客來不當解僱炎上爭議,勞動部「會再查」!一文看懂承攬契約和僱傭差在哪?

這件「假承攬真僱傭」勞資爭議並非單一事件,此糾紛發生也引發民眾對勞權關注,不少人好奇究竟承攬和僱傭差在哪?簡單來說,勞工是公司內部的人,適用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承攬人則非公司編制的人,適用承攬契約。而個人若以員工或承攬人身分幫公司工作,兩者權益保障可說是非常不同,以博客來清潔阿姨為例,若用承攬工作20年,勞健保、退休金通通都沒有,詳細可參考此篇文章「請員工還是委外人力好?3點看懂承攬和僱傭權益差異」。

近幾年的商業模式改變,不同於傳統需打卡上下班的工作型態,有許多短期、自由的工作需求紛紛出現,像是直播主、美食外送員、網路寫手等,這些自由工作者多半是承攬人,因為和一般勞工的工作方式、領取報酬方式都不同,因此也不適用《勞基法》。但適不適用勞動契約雇主說了就算嗎?公司只要和員工簽承攬契約,就可以不用管《勞基法》的規定了嗎?一起透過以下3重點來了解承攬契約和僱傭契約兩者規範大不同。

博客來不當解僱炎上爭議,勞動部「會再查」!一文看懂承攬契約和僱傭差在哪?

一、承攬和僱傭契約不同

承攬契約是一種契約的形式,和僱傭契約(包含勞動契約)的性質不同。假設公司有文案需求,將業務外包給花花,則花花可以在家上班,在公司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品質符合要求,就可以領取報酬,花花也可自行決定是否接案、接的案量;反之,公司如果開出文案人員職缺,並錄取葉葉為文案人員,約定好每月薪水,葉葉則須進公司打卡上班,並接受主管的監督。公司和花花、葉葉簽訂的契約不同,可參考下圖:

博客來不當解僱炎上爭議,勞動部「會再查」!一文看懂承攬契約和僱傭差在哪?
承攬和僱傭哪裡不同?

原則上,承攬人可以自由決定工作地點、時間、方式與內容,具備高度自主性,但因為不是「勞工」,並不適用多數勞動法令規定,也無工時上限、勞(就)保、健保、勞退等權益,當工作發生意外時便缺乏保障

二、承攬契約不是簽了就有效

勞雇雙方是何種關係,不能只看契約內容或是單方面說了算,仍然要看兩人之間的「實際關係」來認定。曾有一則新聞報導指出,有物流公司跟司機簽訂「承攬契約」,約定上下班不需打卡、有做才有錢,因此報酬是「獎金」,後來司機被解僱便向法院申訴,法院認為司機工作時需要被督導、管理、指派工作、每日寫報表,認定雙方是「僱傭關係」,因此物流公司仍須賠償司機在職期間的加班費、勞工退休金和勞保費(註3)。

博客來不當解僱炎上爭議,勞動部「會再查」!一文看懂承攬契約和僱傭差在哪?

三、承攬關係不具備從屬性

實務上會發生爭議,通常是公司有「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若有爭議食,法院通常會依個案「事實」來認定雙方屬於承攬還是僱傭關係,而認定方式主要會參考下列三種從屬性內容,只要勞工具備三個從屬性(如下圖),且通常只要符合一個,法院就會從寬認定

博客來不當解僱炎上爭議,勞動部「會再查」!一文看懂承攬契約和僱傭差在哪?
承攬關係VS.僱傭關係

這裡舉2個例子讓你了解兩者差異:

⭐例一:某科技公司聘請小八擔任財會人員,上班時間為9:00-18:00、周休二日,薪資是月薪35000元。

🔎解析:

1、小八必須親自去上班,並依公司規定正常上下班,接受監督管理等。

2、公司須依規定幫小八加勞健保、提撥勞退金。

3、小八準時上下班,即便工作沒有達到預期公司預期的標準,公司仍然要付每月薪水。

4、科技公司和小八是僱傭關係。

⭐例二:某新創公司和小五約定每月幾天到公司記帳、報稅,完成案件後以月結給予報酬,每月2500元。

🔎解析:

1、小五必須處理完成案件才能領到當次的報酬。

2、小五不須進公司打卡或接受公司指揮管理。雙方沒有從屬關係。

3、公司不須幫小五加勞健保、提撥勞退金。

4、新創公司和小五是承攬關係。

透過上面的例子,相信您對「承攬」已經比較有概念了,由於承攬和僱傭的認定方式通常是依照個案事實認定,勞動部也訂定了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檢核表供企業主和勞工參考,如果勞僱關係越多項目符合檢核表中的情形,則勞雇雙方關係越接近勞僱關係,簽訂勞動契約會比較恰當。若仍不確定工作是否適用承攬制的老闆,也建議可向當地勞工局或洽律師諮詢,避免聘用員工關係模糊不明,後續容易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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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482有關僱傭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註2:民法§490有關承攬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註3: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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