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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毛律師專欄|館長KO吃屎哥!簽生死狀有法律效力嗎?

太報

更新於 2019年08月07日05:01 • 發布於 2019年08月07日05:01

館長最近很忙,因為不停有人找他挑戰格鬥,甚至有人跨海邀約。但大部分的挑戰者都只是說說而已,唯獨上個禮拜有個自稱「吃屎哥」的勇者,真的依約前往館長的道館,並指名挑戰,館長也接受了他的挑戰。

陳之漢,原名陳思翰,人稱「館長」,為臺灣知名直播主、網路名人、健身教練。
(圖片來源/飆捍Facebook粉絲專頁)
陳之漢,原名陳思翰,人稱「館長」,為臺灣知名直播主、網路名人、健身教練。 (圖片來源/飆捍Facebook粉絲專頁)

但我想大部分的人挑戰館長,大概都是挨揍的份。不意外,吃屎哥在格鬥賽中,被館長連續幾個掃腿踢中,沒兩下就倒在地上呻吟直呼「好痛,好痛,以後不敢了」。

這場格鬥賽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館長在開始格鬥前,拿了一張「免責聲明」,上面寫著,如果因比賽造成任何傷勢均不負責,且館長也直接在直播中說:「這個免責簽下去,他受傷死亡都跟我們無關。」

我們在電影、連續劇裡,也常常看到這種俗稱「生死狀」的免責聲明,到底這種聲明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館長直播與吃屎哥之格鬥對決。(圖片來源:館長成吉思汗 YouTube)
館長直播與吃屎哥之格鬥對決。(圖片來源:館長成吉思汗 YouTube)

就刑法的部份,如果今天館長在比賽中把吃屎哥打到重傷(法律上「重傷」的定義是基本上無法恢復的傷勢,比如打瞎了或是手指頭被削掉等,就叫重傷),或是真的打掛了,這個免責聲明並沒有辦法幫館長免除刑事責任(這邊我完全不想討論吃屎哥把館長打傷的問題,因為不可能…)。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如果是涉及重要的身體法益或是生命法益的話,法律是不允許以承諾的意思表示拋棄,即使是得到對方同意,如果將對方打成重傷或是死亡,還是會有刑法第282條加工自傷的法律刑責。(刑法第282條第1項: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如果只造成普通傷害的話,則是有可能因為獲得被害人之事前承諾,因而阻卻違法(即沒有違法)。

民事責任上,因為這種拋棄自己生命法益或是重大身體法益的契約,會被認為違反民法第71、72條違反公序良俗之規定,因而無效,所以也不能用這種「免責聲明」主張免除賠償責任

看到這邊應該很多人會有共同的疑惑,格鬥競技比賽造成對方受傷,就需要賠償或甚至負上刑責的話,那誰敢參加比賽呢?
 

其實在法律實務及實務上,均有「可容許風險理論」,也就是認為,如果行為人遵守了各種危險事業所定的規則,而盡到應有之注意義務,除非是有嚴重違反規則,譬如在拳擊賽中用腳踢人,或是在對方倒地後仍繼續攻擊等等違規或惡意攻擊行為,否則應該是可以適用「容許風險理論」而免責。

簡單來說,其實運動競技比賽可以免除部份責任,跟有沒有簽訂生死狀、免責聲明其實沒有太大關係,反而是應該嚴格遵守運動規則及應盡之注意義務,才能免除責任。

回到吃屎哥挑戰館長這件事,雖然館長的成吉思汗健身房有申請為合法之「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但並非在裡面舉行的任何比賽都是「合法之MMA格鬥賽」。吃屎哥大戰館長到底算不算是「運動競技」,還需要深入探討。惟從館長直播影片中可以看出,館長僅針對吃屎哥大腿後側及其他穿戴護具的部份攻擊,事後吃屎哥也沒有任何達到「重傷」程度的傷勢(他隔兩天又跑到公園去挑戰公園阿北了,看起來應該是恢復良好),應可以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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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

  • Chen kent
    免不免責不重要,但他已對他的白目負責
    2019年08月07日07:16
  • ahuar
    如果把對方的弄傷就被告 那沒人敢去WWE工作了
    2019年08月07日06:59
  • 山(智)
    一般只有民事免責
    2019年08月07日05:53
  • Pingjen Chen
    法律,保護無敵嘴砲族! 沒錢,事後打官司者,忍耐。
    2019年08月07日05:25
  • Hsing yu
    仗義每多 屠狗輩 通常是 見利忘義 見縫插針 見風轉舵 之徒
    2019年08月07日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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