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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獨居翁猝死家中 外甥女為繼承遺產訴請「變更死亡時間」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7月10日15:55 • 發布於 2022年07月10日10:32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告既主張林男死亡時間記載錯誤,卻提不出證明資料向戶政所辦理更正,因此駁回訴請,可上訴。(資料照)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告既主張林男死亡時間記載錯誤,卻提不出證明資料向戶政所辦理更正,因此駁回訴請,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林姓獨居老翁去年猝死家中,10天後飄出臭味才被鄰居聞到報警,經報請相驗檢方將死亡時間記載為發現當天,但林翁胞姊卻在記載時間前3天死亡,連帶影響到林翁遺產繼承權益問題,胞姊女兒也就是林翁外甥女為此提出行政訴訟,要求變更舅舅死亡時間,案經審理,法官認為不符戶籍法等相關規定駁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根據《戶籍法》及《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等規定,死亡時間之認定屬於檢察、醫療機構或法院權責,辦理戶籍登記的行政機關並無確認權限,因此台中地檢署認定的發現死亡時間依法有據,而原告既主張林男死亡時間記載錯誤,卻提不出證明資料向戶政所辦理更正,因此駁回訴請,可上訴。

判決指出,獨居林翁去年7月9日到診所施打疫苗後即失聯,直到7月19日鄰居聞到屋內傳出屍臭味,警消獲報破門而入時,才發現林翁陳屍屋內已死亡多時,檢方相驗後依警消發現時間,在相驗證明書上記載,林翁於7月19日晚間7時死亡。

但林翁沒有妻兒,身後遺產依法由兄弟姊妹繼承,其中一位姊姊卻在同年7月16日過世,比林男被登載的死亡時間早3天,因此無法繼承林翁遺產,連帶也影響到姊姊子女權益,為此,其子女先向檢方聲請以科學方法判定林男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死亡時間,被檢方以現場無監視器、無權推定死亡時間為由拒絕。

其中姊姊一位女兒,也就是林翁的外甥女轉而向戶政事務所提訴願,要求將原記載的「7月19日發現死亡」死亡證明,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但被戶政所駁回,外甥女不服再對戶政所提起行政訴訟,但案經法官審理,認為不符戶籍法等相關規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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