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圖片 : 吳東岳攝影,孫芸芸IG
編按: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因涉掏空太電遭判賠投資人74.5億元,去年11月孫道存病逝,依法債務會落在財產繼承人身上。不過孫與第二任妻子何念慈所生的孫瑩瑩、孫芸芸、兒子孫智宏等3子女日前聲請拋棄繼承,但小孫32歲的現任妻子吳逸萍、以及和女星顏寧所生3子女仍未表態。
孫道存因掏空太電200億元、侵占基金會公款等案,遭法院判刑並裁定應執行4年3月徒刑;一審更判決孫道存等人及太電須連帶賠償投資人74.5億元。不過去年10月孫因攝護腺癌惡化保外就醫,同年11月17日即病逝於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孫道存情史豐富,先後有3任妻子,更與影星孫寧、張瓊姿之姐張瓊玲、趙曉苓等傳出緋聞。其中第2任妻子何念慈為他生下名媛姊妹孫芸芸、孫瑩瑩、長子孫智宏;與孫寧則育有1女2子;2009年再與小32歲的吳逸萍結婚。
孫道存死後留下鉅額債務,但因生前已申請破產,且孫芸芸、孫瑩瑩、孫智宏均已聲請拋棄繼承,台北地院1月27日對孫瑩瑩、孫芸芸、孫智宏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並在2月8日完成公告程序。
至於尚未聲請拋棄繼承的吳逸萍與其他3名子女,因民法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未來4人所繼承的債務,也僅需在繼承金額範圍內償還。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有債務,在繼承時究竟應留意哪些事情呢?
(原文刊登於2021/12/3,更新時間為2022/3/15)
新聞報導,名媛孫芸芸的父親,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日前因為癌症過世,享壽72歲。在他過世前,累積債務直逼225億元,其中欠稅就超過3億元,因此宣告破產。
藉這個事件,來和大家聊聊!被繼承人生前如果留有債務,在繼承時應留意的幾個提醒!
壹、繼承人避免債務上身的做法
ㄧ、親屬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並且繼承人們確定「債務是大過於遺產金額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為避免債務上身,建議可以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二、如果繼承人們「不知道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債務多還是遺產多,不清楚的)」,則建議用「限定繼承清算(包含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避免繼承人們在搞不清楚被繼承人債務的情況下,大家先把遺產給分完了,侵害到被繼承人債權人的權利,之後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
貳、即便遺產大於債務,繼承人們在分配遺產之前,請記得必須先「拿遺產償還債務」!
而債務的償還,是有順序的!
一、繼承費用
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53號判決,對於「遺產管理之費用」曾有說明:「遺產管理之費用,乃屬繼承開始之費用,該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當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是以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是,且該條規定其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係指以遺產負擔並清償該費用而言。」
這一類型的費用支出,是對於全體繼承人甚至債權人,都能受益的,因此要由遺產支出。
例如:遺囑執行人,在移交遺產給法定繼承人們之前的遺產管理費用、繳納稅捐,都可以由遺產給付。
此類支出,在申報遺產税時,檢附「費用證明文件」,還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
二、有優先權的債權人
哪些是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呢?
(一)政府的稅捐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而在申報遺產稅時,檢附相關稅捐的「繳納書」影本給國稅局,也可列入「死亡前應納未鈉之稅捐、罰鍰、罰金」的扣除額。
(二)不動產抵押權人
1.首先「死亡前未償債務」,檢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而如果是「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舉債,則要向國稅局說明這筆債務發生的原因,並且提出用途的證明」,才可以扣除。
2.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第874條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相同者,依債權額比例分配之。」
(三)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
1.動產質權人:
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2.權利質權人:
民法第900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第901條規定:「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例如:商標權、股票(股東權)都可以設定權利質權,債權人就對於該財產權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留置權:
民法第936條第1、2項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例如:被繼承人生前請修車廠修理汽車,該給付的修車費用卻一直未給付,因此修車廠可以有留置權,把汽車留下來,並準用實行質權的規定,就留置物(汽車)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三、普通債權人
按照債權額的「比例」,平均分配。
四、遺產酌給請求權人
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法院實務上認為,這也是屬於遺產債務!
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台簡抗字第54號民事裁定:「其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著,乃允其請求酌給遺產。故於酌給遺產時,除應審酌受被繼承人扶養之程度、受扶養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遺產之狀況外,尚應審酌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換言之,倘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收入足以維持其日後生活時,則無酌給遺產之必要。」
因此,被繼承人生前的同居人,如果符合這條規定的要件時,是可以向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的。
五、民法第1030條之1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如果您沒有到法院登記過分別財產制、所得共同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您就是法定財產制),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財產較少的)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也可以節省遺產稅(列為扣除額)。
六、遺囑的受遺贈人
民法第1160條規定:「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如果有透過立遺囑,將遺產(某棟房屋或現金)留給非法定繼承人(例如:長孫、某某公益團體),法律上他們是「受遺贈人」,繼承人必須清償完遺產債務之後,才能交付遺產給他們。
最後提醒繼承人們:
清查遺產的同時,也請記得清查債務(並在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三個月以上)報明其債權。
在前項公示催告期限內,繼承人千萬「不能」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不然之後其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的債權,以及繼承人已知的其他債權,應按照前面提的順序,把遺產先償還給優先權人,再還給普通債權人。
當然,遺產稅也是要申報並繳納完畢,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之後,才能分配遺產喔!
註:即便是債務大於遺產,也是要申報遺產稅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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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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