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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NCC莫再自陷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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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3月28日06:34 • 發布於 03月28日06:34 • 廖國翔
NCC議事規則明訂,委員會議決議門檻是現有總額過半。(攝影:張哲偉)

於立法院的杯葛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委員現僅剩3人,不足法定人數之過半。於委員缺額4人之情形下,又恰逢無線及有限廣播電視的換照潮,今年中計有2家無線台、9個衛星頻道及20餘家無線廣播電台需要依法換照,否則將無法播出。

然而,是否准予換照,需要NCC召開委員會作成決議,才能作成准予換照與否的行政處分。現在整個機關只剩下3個委員的情形,是否能夠召開委員會作成決議?如果不行,那這些等待換照的廣播電視事業們該怎麼辦?除了影響到業者的經營外,又是否會影響到民眾的視聽權益?這些都成為問題,也有業者為此聲請行政訴訟上的定暫時狀態處分進行救濟。

就此,NCC代理主委陳崇樹於3月27日面對立委質詢時表示,「目前有法規可協力,讓換照中的業者繼續留在平台上,NCC會告知申請業者審查進度,並建議平台業者讓尚在換照中的業者繼續播出。」然而,這個權宜之計可以「協力」的法規依據是什麼?畢竟委員無法開會可不是依法可發出「臨時執照」的情形,在欠缺法源依據的情形下,NCC真的可以要求或建議讓這些未能完成換照的業者留在各該平台上繼續播出嗎?其實不無疑問。

而真正問題的核心,其實在於「NCC現在到底能否召開委員會並作成決議?」這件事的解釋上。若依照NCC目前這三位委員的見解看來是「不可以」,但是否真的如此,亦值得深究。若要以法論法,則關鍵命題將會是:「NCC因為組織法中關於委員會議決議門檻,究應採取『現有總額』抑或是『法定總額』?」就這個問題,其實NCC的議事規則早已明訂其決議門檻應為「現有總額過半」,既然是「現有總額」,那麼即便剩下3位委員,仍然可以召開委員會。

《NCC組織法》第10條第3項前段規定:「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CC目前的見解認為:所謂委員總額是指「法定總額」,而不是「現有總額」,因此目前僅有3位委員無法召開委員會議。然而,《NCC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2點明訂:「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之。未依法就任委員或就任後出缺者,不計入委員總額。」依此,出缺之委員並不計入委員總額,可知委員會決議時應採記的「委員總額」指的是實際在任的「現有總額」,而不是「法定總額」,至為明確。既然NCC委員會議議事要點已經明訂決議門檻是現有總額過半,NCC為何堅持對外解釋為法定總額過半、自綁手腳,這就著實讓人不解。

又即使NCC於前任主任委員陳耀祥時期,在113年7月26日第1129次委員會議中,就決議門檻的議案,以委員會決議增訂第18點規定:「本要點規定之事項,於委員人數未達委員總額過半數時,除依本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得授權之事項外,由主任委員或代理主任委員召開委員諮議會議。」然而,即便新增此條規定,就「委員總額」之定義仍應是用前開第2條之規定。

又若從歷史解釋來看,《NCC委員會議議事要點》原名為《NCC會議規則》,NCC於95年2月22日成立後,第一屆委員會議隨即於95年4月10日訂定該會議規則,彼時第2點即規定:「未依法就任委員或就任後出缺者,不計入委員總額。」該會議規則嗣後多次修正,並於103年更名為《NCC委員會議議事要點》,但第2點關於委員總額不計入缺額委員的規定,自95年迄今從未變更,即應以「現有總額過半」作為基準,而非「法定總額過半」,NCC當前對外發布的新聞稿卻稱自始均採「法定總額過半」,與事實並不相符。NCC另於新聞稿中提及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32期,稱立法院在《NCC組織法》訂定過程中之討論內容,應採「法定總額過半」解釋。然而從該立法院公報中,其實全然沒有委員會議決議應採法定總額過半之討論內容,更況後來的法條文字寫得清清楚楚,就是採「現有總額」作為基準。

NCC委員王正嘉於臉書撰文稱NCC已召開專家諮詢會,有教授與資深律師均認為NCC現在依法無法決議。然而,有參與過行政機關諮詢會議經驗的人都知道,諮詢結論往往與「題目怎麼問」息息相關。假設該諮詢會議的議題是:「因立法院未通過新任委員導致NCC委員缺額而不能召開委員會議,應如何解決?」這個議題的設定就已經預設委員會議無法召開,則於該次諮詢會議中,自然就無法討論到決議門檻的問題。實則,合理的諮詢議題應是:「一、依照NCC組織法及議事規則,委員會議之決議門檻應採現有總額過半或法定總額過半?二、倘若委員會議無法召開,應如何解決?」如此才有以法律專業理性討論決議門檻的可能。因此,所謂學者專家「背書」是否真是如此,背書的內容又是什麼?或許NCC可以公布該次專家諮詢會的相關文件與會議紀錄,才有可能進一步討論。

如開頭說明,最近執照到期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已有多家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從裁定理由中可知,那些聲請暫時處分的事業們也都是以「NCC無法召開委員會議,所以原告無法獲得換照」為由來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但這前提是否存在本身存疑,法院裁定中更沒有就「NCC會議的決議門檻」表示意見,因此若以這些裁定作為NCC的決議門檻應採法定總額過半之依據,恐怕也是本末倒置。若這些業者的訴訟策略不同,結果可能也會不一樣。

在前任主任委員陳耀祥那批委員卸任前,即不斷呼籲立法院若不審查新任委員將導致NCC委員會停擺,這對執政黨來說,確實也是個可以對民眾訴求藍白不理性杯葛的口號,因此也不少跟著這樣主張。然而,如果細究法律規定就可以知道,其實NCC的委員會議即使在過半數委員遭立法院杯葛而無法產出下,仍然可以召開也應該召開。

就此,NCC委員王正嘉仍於其臉書表明擔憂,稱「有哪個行政院官員敢說3個委員可以召開委員會議」?然而這其實沒有針對前開法律適用提出合理說法。就這個問題,其實我們應該反問,依據《NCC組織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及《NCC議事要點》第2點之規定,有哪個行政院官員敢說NCC的決議門檻是法定總額過半,而不是現有總額過半?

於結論而言,其實《NCC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2點的規定,並沒有導致廣電事業面臨無法換照與收回頻率的困境,反而主管機關錯誤的法規解釋才是原因。就此,NCC應該勇於任事,即便有壓力也不該迴避法定職權,執政黨立委亦應敦促NCC依法召開委員會議,否則縱使NCC是獨立機關,其自陷停擺的責任,終究會歸咎到執政黨。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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