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認為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判定違憲。勞動部表示,該項自宣布日起已失效力,但若女性因健康因素或有正當理由、妊娠、哺乳期,仍不得執行夜間勤務,違者將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最高新台幣45萬元。
大法官8月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勞動部已通函各地方主管機關,這條自該日起失其效力。
不過,勞動部說,同條第3項未受影響,也就是「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還有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大法官解釋並未否認保護母性,且母性保護為國際重視普世價值,也是憲法第156條所明定,因此仍有其效。
也就是說, 若女性因健康因素或是面臨妊娠、哺乳期,只要有正當理由,雇主就不能強迫執行夜間勤務。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原音)雇主不能有強制,如果有強制、強迫,這就有人身自由的侵犯,是有刑責的,這在勞基法規定就是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通函上也強調,若違反第49條第3項規定者,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同條第5項規定者,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也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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