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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是將94年已在實施之審核項目原文沿用,並非新加入不得執行條件
一、94年即有聲請釋憲程序中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於88年訂頒時,即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中等不得執行之規定;94年修正時,更增訂有無聲請釋憲程序作為審核事項,共有7種執行前必須審核之事由,本部88年以來對於死刑案件執行之審查,均係依照此一要點為之,並無改變。
二、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並未增訂釋憲程序等不得執行死刑之限制。
109年為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才修正「執行死刑規則」,並沿用上開要點規定,使兩者規範一致,並非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新增7款不得執行之條件。
三、94年限制執行死刑之規定沿用至今。
換言之,109年「執行死刑規則」所訂7款審核事項,皆係源自94年「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之規定,原封不動移列,並非109年修正「執行死刑規則」所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