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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青店縱火犯一審嗆「燒死你全家」 家屬怒了..要做「這件事」

TVBS

更新於 03月09日13:41 • 發布於 03月09日10:58 • 徐慧珠 葉奉達,徐克誠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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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一家刺青店,前年10月29日,一名19歲的男客人,因為擅自進入店家,與老闆發生爭執之後,竟然涉嫌縱火,造成刺青店黃姓老闆夫妻喪命,一審開庭時,凶嫌還曾嗆死者家屬要「殺光全家」,法官判無期徒刑,引起家屬憤怒,全案進入二審,家屬聲請訴訟參與獲准,要在法庭裡,與凶嫌正面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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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19歲的顧客涉嫌到刺青店外潑灑汽油釀火,造成黃姓老闆夫妻喪命;一年多了,刺青店門牆壁仍然一片焦黑,人事已非!

死者父親:「因為我還有一個兒子,我怕他出來會對我家人不利,殺害。法庭上就有(說)出來要殺全家!」

凶嫌曾3度到刺青店紋身,前年10月與老闆爆發爭執,竟然懷恨在心,買了汽油、火柴,點燃店外機車引燃火勢後逃離,被逮後他說有憂鬱症,還說只為了給對方警告,沒想到會鬧出人命,結果,一審被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死者父親:「他是只想脫罪啦,法庭上所呈現出來就是很可憐啦,整個犯案的過程就是有預謀的,有戴口罩啦,有變裝啦。」

由於被告曾嗆要殺光受害者全家,黃爸爸擔心家人安危,全案上訴二審後,聲請訴訟參與獲准,要在二審法庭與被告正面對決。

非當事律師陳建宏:「所謂的訴訟參與指的是被害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38條案件的情形時,可以向檢察官或是法院聲請訴訟參與。」

傳統刑事訴訟偵審程序,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只能提出告訴,審判長只詢問檢察官意見;但在109年,有了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後,不論訴訟進行方向、證據調查,甚至訴訟結果,都會詢問被害人及代理人,讓被害一方,也能享有程序主體地位。

非當事律師陳建宏:「訴訟參與的規定,審判長在每調查完ㄧ個證據之後,他都必須要去詢問參與人跟其代理人的意見。」

傳統訴訟法幾乎保障被告權益居多,這種弊端也造成告訴人只能被動的得知偵審結果,聲請訴訟參與,才能真正保障被害人或家屬權益。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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