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程正邦報導
▲台亞石油西螺加油站鄰近交流道,常有大貨車加油。(圖/翻攝Google maps)
一輛柴油小貨車日前到雲林縣台亞石油西螺加油站加油,因加油站員工誤加95無鉛汽油,導致車輛受損。車主氣憤地向加油站求償車損及代步費,共計81萬餘元。然而,法院認為原告無法舉證加油站有過失,一審判決加油站無需賠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原告林男表示,他朋友去年4月30日駕駛小貨車到西螺加油站加油時,他正在副駕駛座上睡覺。原告聲稱駕駛明確告知要加柴油500元,但加油工竟誤加95無鉛汽油,導致小貨車內部線路及零件受損,因為員工的疏失,西螺加油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亞石油公司則辯稱,當時駕駛人明確告知加油員「95加500元」,加油員也覆誦「95加500元」後才開始加油。加油站強調,西螺加油站採取了柴油和汽油泵島分離的設計,第三泵島專供汽油,並有標示清楚的指示標語。涉案車輛是自行駛入第三泵島,並非由加油員導引進入。
▲法官檢視監視器畫面,發現柴油小貨車自己停在95加油島加油,認為員工無過失免賠。(圖/翻攝自Pixabay)
此外,加油站指出,依照標準作業流程,加油員在加油前會確認顧客所需的油品和金額,並覆誦後才開始加油。因此,台亞公司認為加油員已經按照程序操作,避免了損害的發生。
雲林地院法官勘驗加油站監視器畫面,過程與加油員工的供述相符,該站加油泵島均貼有油品種類貼紙,小貨車進來後直接停放在標示銷售油品為92、95、98等無鉛汽油之第三泵島加油島前,依經驗法則,駕駛應會就上開3種油品選擇一種購買;至於小貨車上有無「限用柴油」貼紙,法官認為與本件訴訟無涉。
由於原告無法提供加油站員工疏失的明確證據,亦無法證明加油站員工在加油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法院認為,被告員工是依照駕駛人的指示進行操作,不存在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的情形。最終,法院判決台亞公司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