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你知道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的不同之處嗎?在申請建築過程中,這兩張執照分別代表什麼意義呢?這篇告訴大家,別再混淆了,把過期的建造執照當成使用執照來使用,那就糗大了!
苗栗縣府說明,建築法規定的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4種,其中,建造執照是指建築物辦理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的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是指建築物施工完成後,應請領的建築執照。
一般新建建物在領得建造執照後,就可以進行後續一連串的申報開工、建築物各層樓版的施工查驗程序。建築工程在期限內完成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廠商(營造廠)及監造建築師,提出使用執照申請,建造執照亦需繳回,建管人員現場查勘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才可以進行後續向台水、台電等單位申請接用水電或營業登記、產權登記與使用。
所以這二張核發執照分別代表的意義是大大的不一樣的,取得使用執照則視為建築物已完工,之後都以這張為代表,別再誤以為建造執照就是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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