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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職場霸凌「無法明確定義」!賴清德提檢討 立院法制局建議借鏡日本

風傳媒

更新於 11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 戴祺修
勞動部霸凌事件延燒,總統賴清德二度致歉。(蔡親傑攝)
勞動部霸凌事件延燒,總統賴清德二度致歉。(蔡親傑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霸凌案鬧得沸沸揚揚,一位吳姓公務員因不堪霸凌輕生,分署長謝宜容卻神隱至今,引爆民怨,總統賴清德今(22)日強調未來要檢討並修法;其實,立法院11月時法制局就曾以「日本職場霸凌法規簡介」為題進行研究,提到考量日本2019年5月所修正之《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規定,也由於我國就職場霸凌尚無法律有明確定義規範,基於事業主對勞工有保護照顧義務,所以日本相關規定,或可供我國借鏡參酌。

立院法制局「日本職場霸凌法規簡介」內文提到,職場霸凌在日本社會向來為社會問題,涉及員工權益並常使員工身心承受極大壓力。日本前於2019年5月修正《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試圖架構防治職場霸凌法令,並定明日本大企業須於 2020 年6月1日起實施,而中小企業則於2022年4月1日全面實施。

其中依《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30條之2規定第1項定義,「事業主必須確保在職場中基於優越關係的言行,不超出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以免損害其僱用勞工的工作環境,並應設立必要的體制和其他僱用管理措施,以適當回應和處理勞工的諮詢。」

是如欲符合該法所稱職場霸凌,須符合「以優越關係為背景之言行」,且「超出業務上之必要且合理範圍」,並「對僱用勞工的工作環境產生危害」等三要件。反之,如屬業務上必要且於合理範圍內所為業務指導或指示,則非屬該法所稱之職場霸凌,自屬當然;報告中也彙整了日本厚生勞動省對於霸凌定義的六大樣態(實務上可能超過此六類型)。

報告最後指出,參酌修法與日本厚生勞動省告示內容,已有就職場霸凌要件為規範,並就職場霸凌為類型區分;亦有就事業主不得 開除和報復申訴遭到職場霸凌之勞工等為明文規範,就事業主應確保勞工有良好的就業環境,立意實屬良善。惟該法未就任 何職場霸凌之加害人或事業主定有任何處罰規定,恐有為德不卒之憾,但不論如何,對於台灣不管是公私部門霸凌認定,或是修法此報告都可以成為參考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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