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獨/車禍和解賠償10萬還收起訴書 律師:應該預立「撤回告訴狀」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19年11月09日03:28 • 發布於 2019年11月09日03:28

北市1名男子出面指控,日前父親開車與人發生車禍,透過保險公司與對方談定10萬元和解,但最後卻還是收到法院的起訴書,男子感到相當傻眼,「不是收到早就和解了嗎」,但律師指出,因疏忽忘簽「放棄刑事告訴」才衍生出後續狀況。

30歲的男子小德(化名)出面表示,51歲的父親在1月份時,開車在新北市住家附近與1名蕭姓女子發生車禍,事後雙方透過保險公司約定以10萬元進行和解,但沒想到小德父親在日前又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

小德指出,當時晚上11時許父親開車出門,行經蘆洲區保和街往中正路方向行駛,但因綠燈起步時,未注意前方蕭女機車,直接從後方追撞,造成蕭女左腳也2公分撕裂傷,但雙方事後也在4月份進行和解,並簽訂和解書。

和解書中指出,小德父親願意以10萬元負擔蕭女的醫藥費用以及修車費用,且內容還提到,「刑、民事告訴」,除非未付款合約才失效,且小德父親也於5月24日付款截止日前給付10萬元,小德無奈指出,「怎麼還會被提起公訴?」

小德事後發現,當初透過保險公司協助理賠事宜,雖然雙方談妥10萬元賠償金和解,但保險公司竟只讓小德父親簽了和解書,卻未預立「撤回告訴狀」,讓小德相當傻眼,這樣還要讓父親多跑法院解釋。

對此盧明軒律師指出,關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在提出告訴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但雖然可以撤回告訴,但在提出告訴之前,則沒有類似同法第353條:「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之規定,既然無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規定,自不得預行捨棄或拋棄,其縱有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

故在車禍傷害和解中,雖然常見有類於「拋棄民、刑事訴訟上之追訴權」等類字眼,但依上所述,仍無礙於告訴權人得依法提出告訴。是以,為求周全計,通常和解時,應一併請全體有告訴權之人,預立撤回告訴狀、撤回自訴狀。

另外最好是可以經由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因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準此可以達到類於捨棄或拋棄告訴權之效果。

點我加ETtoday好友,接收更多新聞大小事。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該死的酒駕..24歲男跨年撞死清潔隊員 現世報!機場想逃卻忘帶護照

太報
02

離譜父母!為領養狗放9月大女兒在家6小時 女嬰「全身是傷」身亡

CTWANT
03

快訊/新北三重嚴重車禍!機車猛撞行人「多人倒地」1OHCA送醫搶命不治

三立新聞網
04

元旦悲劇!20多歲警員交班時沒出現 同事查看驚見他宿舍猝死

CTWANT
05

出軌主管!桃園女「上門偷吃」嬌喘「要尿尿」全被錄 老公見片氣炸怒告

鏡報
06

清境休旅車墜15米山谷被樹卡住 婦人獲救不斷念阿彌陀佛

TVBS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