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男子阿國(化名)當兵服役時,在某日凌晨4時至6時,擔任陸軍砲兵指揮部防空營大門正哨勤務,本應負責人員、車輛進出管制,以及營區安全維護等事宜。不料,阿國卻未經同意,逕自離開大門哨所位置,進入待命班寢室睡覺,安全士官發現並通報後,遭到憲兵隊移送偵辦。
法院審理,法官認,阿國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廢弛職務罪」,還有同法第35條第1項的擅離勤務所在地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之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廢弛職務罪處斷。
法官考量,阿國在執行所屬營區大門正哨勤務時,竟然擅自離開哨所,並且進入待命班寢室睡覺,棄營區安全於不顧,所為實有不該;但念及阿國犯後坦承犯行,並於離開勤務所在地10多分鐘就被發現,所幸未衍生重大危安事件。
法官審酌,阿國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4條第1項之廢弛職務罪,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