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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中清潔隊員犯15個貪汙重罪 檢察官幫求「免刑」原因曝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台中市環保局西屯清潔隊鄭姓臨時人員開資源回收車時,涉嫌分15次侵占117.5公斤的乾電池私下變賣獲利1526元,檢方依15個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該罪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檢方考量他自首、情節輕微,更因此丟了工作,建議法官判他「免刑」。

檢、廉調查,鄭男(46歲)在西屯區清潔隊擔任臨時人員,2023年8月起負責開資源回收車,並將收回的廢棄物載往合作廠商過磅,最後將過磅單繳回清潔隊供變賣結算。

未料鄭男卻私下將回收來的乾電池侵吞,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間前後分15次,將已經歸屬台中市環保局,並暫置於西屯清潔隊中繼站的乾電池帶回家,並以每次4公斤至39公斤不等數量,私自拿到資收場以每公斤13元變賣,一共獲利1526元,並花用殆盡。

鄭男見東窗事發後向廉政署自首,檢方訊時他坦承不諱,與西屯清潔隊人員證詞相符,也有清潔隊回收路線、出勤紀錄,相關LINE對話截圖可佐。

台中地檢署指出,鄭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嫌,該罪法定刑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罪責相當重,且鄭犯15次,偵結依15罪起訴。

但檢方也說,鄭男每次侵占財物價值介於52元到518元不等,僅區區數十元或數百元,所得財物均在5萬元以下,15罪均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12條減刑,且鄭男犯後自首、自動繳回全部1526元,應再依同條例第8條減刑。

檢方考量,鄭男沒有前科、素行尚佳,一時失慮犯後深感悔悟,且犯罪情節極為輕微,造成危害非巨,又因本案痛失賴以維生工作,諒他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也沒有嚴以重刑苛責必要,建請台中地院給予他免刑,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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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檢署。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地檢署。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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