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增訂地方檢察署得設置檢察官助理;同時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規定,從現行的聘用增加約用方式,促使進用管道多元化,也讓運用保有適當彈性。
為使法官助理進用管道多元化,運用保有適當彈性,並且因應各地方檢察署襄助內部性事務的人力需求,司法院提出法官組織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的規定,還有地方檢察署增設檢察官助理。
此次修法重點還包括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助理進用方式包含聘用或約用;檢察官助理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進用期間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等。
此次修法增訂,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照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檢察官助理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根據三讀條文,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依照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的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辦法,則由法務部定之。
此外,通過附帶決議應就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法助人數不得超過聘用法助之一定比例,並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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