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詹姓非洲鼓老師爆料昨日至桃園中壢遇盤查,不過認為警方無理由,故拒絕配合,不料卻遭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針對此案說明,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力。他認為,在現代法治國家中,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
詹姓非洲鼓女老師以「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為題爆料,昨日遭遇警察盤查,不過她認為自己並無犯行,警察沒有合理盤查理由,因此拒絕配合,不料卻遭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移送。針對此事中壢分局說明,員警在加強巡邏區域發現陌生臉孔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為之。
邱顯智針對上述案件,今日下午透過臉書表示,該名員警事發當下所給出的盤查理由包含「因為我是警察本來就可以盤查你」、「你在公眾得出入場所」、「你一直看我」、「憑我經驗」,不論哪一點,都與中壢分局事後所宣稱的不同。
中壢分局指出,該起盤查,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的規定,進行身分查證。不過這樣的宣稱,在邱顯智看來,卻是顯有不清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之虞,因此要「針對這點,來為各位長官們進行法治教育」。
邱顯智指出,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職權行使法並沒有讓警察獲得「此路是我開」的權力,若要盤查民眾,除了形式上必須是「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並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外,更要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的要件。
談及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的重要憲法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邱顯智指出其中早有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邱顯智說,由於中壢分局強調「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如果分局長已有指定地點,那麼指定理由應該是為「防止犯罪」,才能符合比例原則中適當性的要求。
至於警方盤查理由中所提到的「陌生臉孔」,邱顯智認為除了完全不符合各款要件之外,更可能和前面查獲的案件沒什麼關聯性。邱顯智認為,這樣的說法,和當年客委會主委(現任文化部長)李永得,被警察以穿夾腳拖「看起來像壞人」為由,在台北轉運站盤查的意義,差不了多少。
最後邱顯智說,他要提醒警察長官們,在現代法治國家中,警察不過是穿上制服的人民,而警察執法,更應該遵守"policing by consent"的指導原則。如果沒有得到法律授權,人民自然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警察連一分鐘都不該浪費人民的時間。如果不能恪遵法治國的要求和精神,那就不再是服務公民的rule of law(依法而治),而是將人民視為客體的rule by law(以法而治)。
(民視新聞網/綜合報導)
留言 46
丞虎添兆億皇
台灣是共產國家最極致最利害的表現,比中國還不如的台灣,只要警察今日心情不爽就可以隨便找個路人就上銬帶走了,警察好大啊~比法還大啊~警察下次開槍殺人也可以比照這種做法了啊~因為被臨檢人手伸入衣服裡警察懷疑他要拿槍殺警察所以警察先開槍殺死他警察在說因為要自保啊因為他要拿槍殺我啊,結果被殺的人身上沒槍啊~但台灣的法官還是判警察無罪啊,因為台灣沒法律啊~台灣是希特勒第二故鄉
2021年04月25日06:06
Nik
整個中壢幾十上百萬人你都認識??
2021年04月25日03:02
芊芊
那警員~只是經過的路人且為良家婦女加民眾!看到警察通常會緊張丶都怕會被臨檢或被抓!?而社會地位高的老師跟醫生及律師通常及我這種個性!~就沒有做錯事情為何要看警察臉色?!若不想吃上妨礙公務以及辱罵公務人員!~聰明的就應該言語也要委婉和良好溝通!也不應説讓警察誤會的話!~警察很蠢?~因有些警察是🦖丶天兵及刁難與吃案的!~這樣子的說話會很吃虧!
2021年04月24日10:21
Js
被冤做筆錄警察只會一直跳針問問題,一到檢察官那問兩三個問題就不起訴處分,這就是有腦跟沒腦的差別,自此開始就覺得警察很廢。
2021年04月24日09:22
朱宇嘉
指定場所??看影片中沒事的路上會是“指定”場所、管制??亂哉事由、官官相護?
2021年04月24日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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