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報稅季節到,很多民眾會漏報所得,但有些是屬於「不是不報,只是不知道要申報」的所得,公勝財顧副總經理張道麟表示,「匯兌收益」就是屬於容易被漏報的一種。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新台幣強升,若有匯損還可申報扣抵。
凱基銀行理財規劃部資深協理張冠雄表示,一般來說,民眾在銀行開立外幣帳戶,會產生兩種收益來源:一是儲蓄本身的利息,另一則是存取時間不同所產生的匯兌收益。
不管是外幣存款的利息所得,或是靠著買賣外幣的匯兌收益,都是屬於發生在台灣境內的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依然要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被連補帶罰。
以往到了報稅季節,民眾都會收到銀行寄送的利息所得扣繳憑單,其中就包含了外匯存款的利息,張冠雄指出,基本上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等,都適用投資特別扣除額的規定,但是外幣存款有利息收入,如果該年度利息收入總額超過 27 萬元,就需要申報繳稅了。
此外,匯兌收益並不會有扣繳憑單,所以常令人誤以為不必申報,但事實上,匯兌收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納稅人應該主動申報才是。
張冠雄表示,財產交易所得就是,在國內非屬經常性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的財產,而是透過買賣或交換而產生的增值,如在國內買賣外匯而產生的增益,就符合財產交易所得範圍。
舉例來說,當匯率為 1 美元兌新台幣 29 元時,小亨利大筆買進 10 萬美金(290 萬新台幣),等到新台幣貶值到 31 元兌 1 美元時,又換回新台幣共 310 萬元,這一來一回的匯兌收益為 20 萬元,就要列入當年度的所得總額,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如實申報。
此外,理財專家郭莉芳表示,2017 年是個比較特別的年度,因為新台幣較為強勢,因此如果有人在去年換匯,很可能產生的是匯兌損失,而非收益。
郭莉芳進一步舉例說明,新台幣兌美元在 2017 年從 32.279 元一路走揚,直到 2017 年 12 月 29 日更以 29.848 元封關作收,升破 30 元大關,單年度升幅達 8.14%。若去年選擇賣美元、買新台幣,反而今年在報稅實務上應該是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財產交易損失舉證:
- 金融機構所開立的財產交易損失證明留存。
- 自行舉證:檢附原始買及賣交易憑證、資金證明等文件附於申報書,國稅局核定後會開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
雖然在實務上,應該很少人會賣美金、換回台幣。不過,北區國稅局提醒,若 2017 年度真的發生發生匯兌損失,可就在今年報稅時以財產交易損失來與 2017 年的財產交易所得相互扣抵。倘若 2017 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亦能得於未來的三個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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