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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借名買車不出錢還可賺11萬? 車商詐欺免付貸款吃8月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4月24日00:57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4日00:48

苗栗縣胡姓男子是二手車商,在2019年間向江姓男子佯稱,若願意借名辦理貸款買車,除可先獲得11萬元報酬外,等車輛出租後,得款還可繳納購車貸款,待貸款繳畢再過戶給他,沒想到胡只繳三期貸款,他才知受騙。

台中高分院認胡涉詐欺得利罪,撤銷改判8月徒刑。

判決指出,胡姓男子是二手車商,為了牟取不法利益,涉嫌在2019年6月間,向江姓男子謊稱,若江願出借名義擔任購買中古車,擔任和潤公司申辦購車貸款借款人,他會先給江11萬元報酬,之後60期的貸款,會以車輛出租的營業所得,辦理貸款,「一毛錢都不用繳」,等到貸款繳完之後,江在將車登記在他名下。

江姓男子因當時急需用錢,繳納房貸,所以相信胡的說法,誤認為只要出名辦理車貸,雙方都可獲利,因此同意允諾出名,胡獲得江的相關證件資料後,向和潤公司辦車貸,購買女友名下的轎車,和潤公司核貸80萬元,扣除手續費3500元後,撥款79萬餘元全進了胡的中古車行帳戶。

胡將貸款的50萬元用於償還女友的汽車貸款,另外20萬餘元,進了自己帳戶,胡僅支付11萬元的報酬給江,但胡後續未將車輛出租以獲取營業所得,反而將轎車交付他人作為借款擔保,且僅繳納3期貸款,約4萬餘元就沒繳納,江經合潤公司催討後才知受騙,報警提告。

台中高分院審結,根據江姓被害人證述,江本來是為獲取11萬元的報酬,才同意借名購車及申辦車貸,本身無意實際占有、使用轎車,卻遭胡誆騙而須負擔繳納車貸義務,胡藉此免除付貸款的不法利益,一審認定胡所涉法條為詐欺取財罪,但實際上是詐欺得利罪,一審認定自有未洽,因此撤銷改判,判刑8月,沒收犯罪所得54萬餘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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