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1995年至2005年犯下多起殺人、擄人勒贖等重罪,遭判無期徒刑,入獄至今17年,期間提出18次假釋申請均遭駁回,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去年10月再判駁回,張錫銘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法官認上訴無理由,判張敗訴,全案不得上訴定讞。
張錫銘過去申請假釋,遭台南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以「有傷害前科,復犯本案共同殺人、擄人勒贖及槍砲等罪,侵害他人生命和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需嚴評其假釋,爰有再行考核之必要」為理由,不予通過,張不服,陸續提起訴願、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去年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上訴。
張錫銘列舉四大點,要法官做出判決,積極要求法務部同意他的假釋申請;第一,假釋為刑罰權,應由法院作出決定,法務部授權矯正署作假釋處分,不符憲法「正當程序」規範;第二,張自認已符合刑法第77條、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81條,以及行刑累進處遇第75條假釋要件,「表現良好」,矯正署不得自行曲解「悛悔」意涵。
張錫銘再指第三點,他說最符合受刑人利益的救濟訴訟類型是「課予義務訴訟」,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卻規定受刑人不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應提撤銷訴訟,無法積極保障受刑人訴訟權,有違憲疑慮;第四,矯正署以他犯行重大、未與被害人和解等理由,不予假釋,對共犯詹龍欄等人獲准假釋卻未給實質解釋,是刻意對張差別待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原判決,以及張錫銘上訴意旨,認定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張錫銘不服不予許可假釋處分,應提起撤銷訴訟;張錫銘所提訴求,公法並未有此類請求權存在依據,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上訴無理由,全案駁回,不得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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