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呂姓婦人去年2月10日晚間,到郭男開設的便當店購買便當,卻不慎在磁磚處滑倒,導致腳部扭傷,事隔一個多月,向郭男提出告訴。法院審理時,郭男及其員工均表示未見呂婦跌倒,且是突然接到電話才知對方受傷。法官認為,呂婦出示的診斷證明與離案發時間約一個多月,無法證明是當時受傷導致,故判處郭男無罪。
被告的便當店老闆表示,自己完全不知道呂婦在店外跌倒一事,直到接到警方通知才知道此事,而呂婦跌倒當天應該是小年夜,但當日並無員工反映有人跌倒,只有接到員工說要賠償5到10萬元,此外,一直到案件發生結束後兩個月,才接到呂婦的電話,不知道為何會拖那麼久,且呂婦事在屬於公共空間的磁磚上跌倒,並非在店門口設置的木棧板,所以木棧板並非是導致呂婦跌倒的原因,否認犯行。
呂婦則向法官表示,自己是站在木棧板上購買便當,從木棧板踏到磁磚時才滑倒骨折,案發當時有一名女員工幫忙先貼痠痛藥布,還說店內休息到大年初六,給了一張寫有老闆電話的紙條,說有事聯絡,沒想到過年後打給郭姓老闆,對方卻說不知道這件事。
法官調查,案發時間為去年2月10日下午5時多,而告訴人並未報案處理及驗傷,反而是於3月24日到警局製作筆錄且於同年月30日檢驗傷勢,距離案發時間已逾1個月之久,很難認定診斷證明書上的傷勢是在郭男店外造成,再加上店內員工及老闆,均表示未知道此事,且並無呂婦口中所宣稱的女員工,而且斷證明書無法積極證明呂婦是在郭男店外滑倒所造成的傷勢,因此判處老闆郭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