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國內知名鋼鐵大廠擔任助理工程師的黃姓男子,遭解僱後將個人公務電腦檔案格式化,刪除所有負責的業務資料,導致公司需重新比對資料,造成困擾。法院一審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刑3月;黃男不服上訴,合議庭仍維持原判決不變。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2017年開始於一處鋼鐵廠擔任維護課助理工程師,後於2020年4月7日上午遭公司解雇。接獲通知的黃男返回座位,並將公務電腦D槽電磁紀錄格式化刪除,內容包括公司設備及圖檔、銜接胚、送修單及請購單等資料。
無獨有偶,恰巧有同事路過目擊黃男的電腦屏幕顯示「硬碟格式化」的警示視窗,經制止才未被格式化。另外,公司也查獲黃男瀏覽人力銀行、臉書、購物網站,卻仍填報加班,詐領加班費共計3678元,並對黃男提告妨害電腦使用、詐欺等罪。
黃男辯解,僅刪除個人工作備忘錄部分文字及內容,並未將D槽格式化。至於加班費部分,黃男表示依照加班申請單填寫,強調電腦不僅他一人使用,也有可能是其他同事上網瀏覽求職或購物網站。
顏姓主管則證稱,他當時要求黃男解開電腦,就看到他打開特定程式操作2次,第3次時跳出「是否確定要格式化D槽」警示視窗;所幸及時出聲制止,電腦D槽才未被格式化。
法院審理,檢視顏姓主管說法,並還原D槽確實有公司業務資料,認定黃男被解僱後無故格式化公務電腦資料,依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判處3月徒刑,至於詐領加班費部分,則依詐欺罪判拘役30日。均得易科罰金。
黃男不服上訴,合議庭指黃男刪除D槽內公司上開檔案電磁紀錄行為,導致原公司產生損害,而他確實於上班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網站,因此維持原審不變。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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